卷八 刑法第三十一(凡八章)
作品:《贞观政要》 贞观元年,太宗谓侍臣曰:“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古人云,鬻棺
者,欲岁之疫,非疾於人,利於棺售故耳。今法司覈理一狱,必求深刻,欲成其
考课。今作何法,得使平允?”谏议大夫王珪进曰:“但选公直良善人,断狱允
当者,增秩赐金,即奸伪自息。”诏从之。太宗又曰:“古者断狱,必讯於三槐、
九棘之官,今三公、九卿,即其职也。自今以后,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
已上及尚书九卿议之,如此,庶免冤滥。”由是至四年,断死刑,天下二十九人,
几致刑措。
贞观二年,太宗谓侍臣曰:“比有奴告主谋逆,此极弊法,特须禁断。假令
有谋反者,必不独成,终将与人计之;众计之事,必有他人论之,岂藉奴告也。
自今奴告主者,不须受,尽令斩决。”
贞观五年,张蕴古为大理丞。相州人李好德素有风疾,言涉妖妄,诏令鞫其
狱。蕴古言:“好德癫病有征,法不当坐。”太宗许将宽宥,蕴古密报其旨,仍
引与博戏。持书侍御史权万纪劾奏之,太宗大怒,令斩於东市。既而悔之,谓房
玄龄曰:“公等食人之禄,须忧人之忧,事无巨细,咸当留意。今不问则不言,
见事都不谏诤,何所辅弼?如蕴古身为法官,与囚博戏,漏泄朕言,此亦罪状甚
重,若据常律,未至极刑。朕当时盛怒,即令处置,公等竟无一言,所司又不覆
奏,遂即决之,岂是道理。”因诏曰:“凡有死刑,虽令即决,皆须五覆奏。”
五覆奏,自蕴古始也。又曰:“守文定罪,或恐有冤。自今以后,门下省覆,有
据法令合死而情可矜者,宜录奏闻。”
蕴古,初以贞观二年自幽州总管府记室兼直中书省,表上《大宝箴》,文义
甚美,可为规诫。其词曰:
今来古往,俯察仰观;惟辟作福,为君实难。宅普天之下,处王公之上;任
土贡其所有,具僚和其所唱。是故恐惧之心日弛,邪僻之情转放。岂知事起乎所
忽,祸生乎无妄。固以圣人受命,拯溺亨屯;归罪於己,推恩於民,大明无偏照,
至公无私亲;故以一人治天下,不以天下奉一人。礼以禁其奢,乐以防其佚。左
言而右事,出警而入跸。四时调其惨舒,三光同其得失。故身为之度,而声为之
律。勿谓无知,居高听卑;勿谓何害,积小成大。乐不可极,极乐成哀;欲不可
纵,纵欲成灾。壮九重於内,所居不过容膝;彼昏不知,瑶其台而琼其室。罗八
珍於前,所食不过適口;惟狂罔念,丘其糟而池其酒。勿内荒於色,勿外荒於禽;
勿贵难得之货,勿听亡国之音。内荒伐人性,外荒荡人心;难得之物侈,亡国之
声淫。勿谓我尊而傲贤侮士,勿谓我智而拒谏矜己。闻之夏后,据馈频起;亦有
魏帝,牵裾不止。安彼反侧,如春阳秋露;巍巍荡荡,推汉高大度。抚兹庶事,
如履薄临深;战战栗栗,用周文小心。
诗云:“不识不知,”《书》曰:“无偏无党。”一彼此於胸臆,捐好恶於
心想。众弃而后加刑,众悦而后命赏。弱其强而治其乱,伸其屈而直其枉。故曰:
如衡如石,不定物以数,物之悬者,轻重自见;如水如镜,不示物以形,物之鉴
者,妍蚩自露。勿浑浑而浊,勿皎皎而清;勿汶汶而闇,勿察察而明。虽冕旒
蔽目而视於未形;虽黈纩塞耳而听於无声。纵心乎湛然之域,游神於至道之精。
扣之者,应洪纤而效响;酌之者,随浅深而皆盈。故曰:天之清,地之宁,王之
贞。四时不言而代序,万物无为而受成;岂知帝有其力,而天下和平。吾王拨乱,
戡以智力;人惧其威,未怀其德。我皇抚运,扇以淳风;民怀其始,未保其终。
爰述金镜,穷神尽性。使人以心,应言以行。苞括理体,抑扬辞令。天下为公,
一人有庆。开罗起祝,援琴命诗;一日二日,念兹在兹。惟人所召,自天祐之。
争臣司直,敢告前疑。
太宗嘉之,赐帛三百段,仍授以大理寺丞。
贞观五年,诏曰:“在京诸司,比来奏决死囚,虽云三覆,一日即了,都未
暇审思,三奏何益?纵有追悔,又无所及。自今后,在京诸司奏决死囚,宜二日
中五覆奏,天下诸州三覆奏。”又手诏敕曰:“比来有司断狱,多据律文,虽情
在可矜而不敢违法,守文定罪,或恐有冤。自今门下省复有据法合死,而情在可
矜者,宜录状奏闻。”
贞观九年,盐泽道行军总管、岷州都督高甑生坐违李靖节度,又诬告靖谋逆,
减死徙边。时有上言者曰:“甑生旧秦府功臣,请宽其过。”太宗曰:“虽是藩
邸旧劳,诚不可忘,然理国守法,事须画一,今若赦之,使开侥幸之路。且国家
建义太原,元从及征战有功者甚众,若甑生获免,谁不觊觎,有功之人,皆须犯
法。我所以必不赦者,正为此也。”
贞观十一年,特进魏徵上疏曰:
臣闻《书》曰:“明德慎罚”,“惟刑恤哉!”《礼》云:“为上易事,为
下易知,则刑不烦矣。上人疑则百姓惑,下难知则君长劳矣。”夫上易事,则下
易知,君长不劳,百姓不惑。故君有一德,臣无二心,上播忠厚之诚,下竭股肱
之力,然后太平之基不坠,“康哉”之咏斯起。当今道被华戎,功高宇宙,无思
不服,无远不臻。然言尚於简文,志在於明察,刑赏之用,有所未尽。夫刑赏之
本,在乎劝善而惩恶,帝王之所以与天下为画一,不以贵贱亲疏而轻重者也。今
之刑赏,未必尽然。或屈伸在乎好恶,或轻重由乎喜怒。遇喜则矜其情於法中,
逢怒则求其罪於事外,所好则钻皮出其毛羽,所恶则洗垢求其瘢痕。瘢痕可求,
则刑斯滥矣;毛羽可出,则赏因谬矣。刑滥,则小人道长,赏谬,则君子道消。
小人之恶不惩,君子之善不劝,而望治安刑措,非所闻也。
且夫暇豫清谈,皆敦尚於孔、老;威怒所至,则取法於申、韩。直道而行,
非无三黜,危人自安,盖亦多矣。故道德之旨未弘,刻薄之风已扇。夫刻薄既扇,
则下生百端,人竞趍时,则宪章不一,稽之王度,实亏君道。昔州犁上下其手,
楚国之法遂差;张汤轻重其心,汉朝之刑以弊。以人臣之颇僻,犹莫能申其欺罔,
况人君之高下,将何以措其手足乎!以睿圣之聪明,无幽微而不烛,岂神有所不
达,智有所不通哉?安其所安,不以恤刑为念;乐其所乐,遂忘先笑之变。祸福
相倚,吉凶同域,惟人所召,安可不思?顷者责罚稍多,威怒微厉,或以供帐不
赡,或以营作差违,或以物不称心,或以人不从命,皆非致治之所急,实恐骄奢
之攸渐。是知“贵不与骄期而骄自至,富不与侈期而侈自来”,非徒语也。
且我之所代,实在有隋,隋氏乱亡之源,圣明之所临照。以隋氏之府藏譬今
日之资储,以隋氏之甲兵况当今之士马,以隋氏之户口校今时之百姓,度长比大,
曾何等级?然隋氏以富强而丧败,动之也;我以贫穷而安宁,静之也。静之则安,
动之则乱,人皆知之,非隐而难见也,非微而难察也。然鲜蹈平易之涂,多遵覆
车之辙,何哉?在於安不思危,治不念乱,存不虑亡之所致也。昔隋氏之未乱,
自谓必无乱;隋氏之未亡,自谓必不亡。所以甲兵屡动,徭役不息,至於将受戮
辱,竟未悟其灭亡之所由也,可不哀哉!
夫鉴形之美恶,必就於止水;鉴国之安危,必取於亡国。故《诗》曰:“殷
鉴不远,在夏后之世。”又曰:“伐柯伐柯,其则不远。”臣愿当今之动静,必
思隋氏以为殷鉴,则存亡治乱,可得而知。若能思其所以危,则安矣;思其所以
乱,则治矣;思其所以亡,则存矣。知存亡之所在,节嗜欲以从人,省游畋之娱,
息靡丽之作,罢不急之务,慎偏听之怒。近忠厚,远便佞,杜悦耳之邪说,甘苦
口之忠言。去易进之人,贱难得之货,采尧、舜之诽谤,追禹、汤之罪己,惜十
家之产,顺百姓之心。近取诸身,恕以待物,思劳谦以受益,不自满以招损。有
动则庶类以和,出言而千里斯应,超上德於前载,树风声於后昆。此圣哲之宏规,
而帝王之大业,能事斯毕,在乎慎守而已。
夫守之则易,取之实难。既能得其所以难,岂不能保其所以易?其或保之不
固,则骄奢淫泆动之也。慎终如始,可不勉欤!《易》曰:“君子安不忘危,存
不忘亡,治不忘乱,是以身安而国家可保也。”诚哉斯言,不可以不深察也。伏
惟陛下欲善之志,不减於昔时;闻过必改,少亏於曩日。若以当今之无事,行畴
昔之恭俭,则尽善尽美矣,固无得而称焉。
太宗深嘉而纳用。
贞观十四年,戴州刺史贾崇以所部有犯十恶者,被刺史劾奏。太宗谓侍臣曰:
“昔陶唐大圣,柳下惠大贤,其子丹朱甚不肖,其弟盗跖为巨恶。夫以圣贤之训,
父子兄弟之亲,尚不能使陶染变革,去恶从善。今遣刺史,化被下人,咸归善道,
岂可得也。若令缘此皆被贬降,或恐递相掩蔽,罪人斯失。诸州有犯十恶者,刺
史不须从坐,但令明加纠访科罪,庶可肃清奸恶。”
贞观十六年,太宗谓大理卿孙伏伽曰:“夫作甲者欲其坚,恐人之伤;作箭
者欲其锐,恐人不伤。何则?各有司存,利在称职故也。朕常问法官刑罚轻重,
每称法网宽於往代。仍恐主狱之司,利在杀人,危人自达,以钓声价,今之所忧,
正在此耳!深宜禁止,务在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