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十三 志第四十二
作品:《元史》 ◎食货一
《洪范》八政,食为首而货次之,盖食货者养生之源也。民非食货则无以为
生,国非食货则无以为用。是以古之善治其国者,不能无取于民,亦未尝过取于
民,其大要在乎量入为出而已。《传》曰:“生财有大道,生之者众,食之者寡,
为之者疾,用之者舒。”此先王理财之道也。后世则不然,以汉、唐、宋观之,
当其立国之初,亦颇有成法,及数传之后,骄侈生焉,往往取之无度,用之无节。
于是汉有告缗、算舟车之令,唐有借商、税间架之法,宋有经、总制二钱,皆掊
民以充国,卒之民困而国亡,可叹也已。
元初,取民未有定制。及世祖立法,一本于宽。其用之也,于宗戚则有岁赐,
于凶荒则有赈恤,大率以亲亲爱民为重,而尤惓藐于农桑一事,可谓知理财之本
者矣。世祖尝语中书省臣曰:“凡赐与虽有朕命,中书其斟酌之。”成宗亦尝谓
丞相完泽等曰:“每岁天下金银钞币所入几何?诸王驸马赐与及一切营建所出几
何?其会计以闻。”完泽对曰:“岁入之数,金一万九千两,银六万两,钞三百
六十万锭,然犹不足于用,又于至元钞本中借二十万锭矣。自今敢以节用为请。”
帝嘉纳焉。世称元之治以至元、大德为首者,盖以此。
自时厥后,国用浸广。除税粮、科差二者之外,凡课之入,日增月益。至于
天历之际,视至元、大德之数,盖增二十倍矣,而朝廷未尝有一日之蓄,则以其
不能量入为出故也。虽然,前代告缗、借商、经总等制,元皆无之,亦可谓宽矣。
其能兼有四海,传及百年者,有以也夫。故仿前史之法,取其出入之制可考者:
一曰经理,二曰农桑,三曰税粮,四曰科差,五曰海运,六曰钞法,七曰岁课,
八曰盐法,九曰茶法,十曰酒醋课,十有一曰商税,十有二曰市舶,十有三曰额
外课,十有四曰岁赐,十有五曰俸秩,十有六曰常平义仓,十有七曰惠民药局,
十有八曰市籴,十有九曰赈恤,具著于篇,作《食货志》。
○经理
经界废而后有经理,鲁之履亩,汉之核田,皆其制也。夫民之强者田多而税
少,弱者产去而税存,非经理固无以去其害;然经理之制,苟有不善,则其害又
将有甚焉者矣。
仁宗延祐元年,平章章闾言:“经理大事,世祖已尝行之,但其间欺隐尚多,
未能尽实。以熟田为荒地者有之,惧差而析户者有之,富民买贫民田而仍其旧名
输税者亦有之。由是岁入不增,小民告病。若行经理之法,俾有田之家,及各位
下、寺观、学校、财赋等田,一切从实自首,庶几税入无隐,差徭亦均。”于是
遣官经理。以章闾等往江浙,尚书你咱马丁等往江西,左丞陈士英等往河南,仍
命行御史台分台镇遏,枢密院以军防护焉。
其法先期揭榜示民,限四十日,以其家所有田,自实于官。或以熟为荒,以
田为荡,或隐占逃亡之产,或盗官田为民田,指民田为官田,及僧道以田作弊者,
并许诸人首告。十亩以下,其田主及管干佃户皆杖七十七。二十亩以下,加一等。
一百亩以下,一百七;以上,流窜北边,所隐田没官。郡县正官不为查勘,致有
脱漏者,量事论罪,重者除名。此其大略也。
然期限猝迫,贪刻用事,富民黠吏,并缘为奸,以无为有,虚具于籍者,往
往有之。于是人不聊生,盗贼并起,其弊反有甚于前者。仁宗知之,明年,遂下
诏免三省自实田租。二年,时汴梁路总管塔海亦言其弊,于是命河南自实田,自
延祐五年为始,每亩止科其半,汴梁路凡减二十二万余石。至泰定、天历之初,
又尽革虚增之数,民始获安。今取其数之可考者,列于后云:
河南省,总计官民荒熟田一百一十八万七百六十九顷。
江西省,总计官民荒熟田四十七万四千六百九十三顷。
江浙省,总计官民荒熟田九十九万五千八十一顷。
○农桑
农桑,王政之本也。太祖起朔方,其俗不待蚕而衣,不待耕而食,初无所事
焉。世祖即位之初,首诏天下,国以民为本,民以衣食为本,衣食以农桑为本。
于是颁《农桑辑要》之书于民,俾民崇本抑末。其睿见英识,与古先帝王无异,
岂辽、金所能比哉?
中统元年,命各路宣抚司择通晓农事者,充随处劝农官。二年,立劝农司,
以陈邃、崔斌等八人为使。至元七年,立司农司,以左丞张文谦为卿。司农司之
设,专掌农桑水利。仍分布劝农官及知水利者,巡行郡邑,察举勤惰。所在牧民
长官提点农事,岁终第其成否,转申司农司及户部,秩满之日,注于解由,户部
照之,以为殿最。又命提刑按察司加体察焉。其法可谓至矣。
是年,又颁农桑之制一十四条,条多不能尽载,载其所可法者:县邑所属村
疃,凡五十家立一社,择高年晓农事者一人为之长。增至百家者,别设长一员。
不及五十家者,与近村合为一社。地远人稀,不能相合,各自为社者听。其合为
社者,仍择数村之中,立社长官司长以教督农民为事。凡种田者,立牌橛于田侧,
书某社某人于其上,社长以时点视劝诫。不率教者,籍其姓名,以授提点官责之。
其有不敬父兄及凶恶者,亦然。仍大书其所犯于门,俟其改过自新乃毁,如终岁
不改,罚其代充本社夫役。社中有疾病凶丧之家不能耕种者,众为合力助之。一
社之中灾病多者,两社助之。凡为长者,复其身,郡县官不得以社长与科差事。
农桑之术,以备旱为先。凡河渠之利,委本处正官一员,以时浚治。或民力不
足者,提举河渠官相其轻重,官为导之。地高水不能上者,命造水车。贫不能造
者,官具材木给之。俟秋成之后,验使水之家,俾均输其直。田无水者凿井,井
深不能得水者,听种区田。其有水田者,不必区种。仍以区田之法,散诸农民。
种植之制,每丁岁种桑枣二十株。土性不宜者,听种榆柳等,其数亦如之。种杂
果者,每丁十株,皆以生成为数,愿多种者听。其无地及有疾者不与。所在官司
申报不实者,罪之。仍令各社布种苜蓿,以防饥年。近水之家,又许凿池养鱼并
鹅鸭之数,及种莳莲藕、鸡头、菱角、蒲苇等,以助衣食。凡荒闲之地,悉以付
民,先给贫者,次及余户。每年十月,令州县正官一员,巡视境内,有虫蝗遗子
之地,多方设法除之。其用心周悉若此,亦仁矣哉!
九年,命劝农官举察勤惰。于是高唐州官以勤升秩,河南陕县尹王仔以惰降
职。自是每岁申明其制。十年,令探马赤随处入社,与编民等。二十五年,立行
大司农司及营田司于江南。二十八年,颁农桑杂令。是年,又以江南长吏劝课扰
民,罢其亲行之制,命止移文谕之。二十九年,以劝农司并入各道肃政廉访司,
增佥事二员,兼察农事。是年八月,又命提调农桑官帐册有差者,验数罚俸。故
终世祖之世,家给人足。天下为户凡一千一百六十三万三千二百八十一,为口凡
五千三百六十五万四千三百三十七,此其敦本之明效可睹也已。
成宗大德元年,罢妨农之役。十一年,申扰农之禁,力田者有赏,游惰者有
罚,纵畜牧损禾稼桑枣者,责其偿而后罪之。由是大德之治,几于至元。然旱
霖雨之灾迭见,饥毁荐臻,民之流移失业者亦已多矣。
武宗至大二年,淮西廉访佥事苗好谦献种莳之法。其说分农民为三等,上户
地一十亩,中户五亩,下户二亩或一亩,皆筑垣墙围之,以时收采桑椹,依法种
植。武宗善而行之。其法出《齐民要术》等书,兹不备录。三年,申命大司农总
挈天下农政,修明劝课之令,除牧养之地,其余听民秋耕。
仁宗皇庆二年,复申秋耕之令,惟大都等五路许耕其半。盖秋耕之利,掩阳
气于地中,蝗蝻遗种皆为日所曝死,次年所种,必盛于常禾也。延祐三年,以好
谦所至,植桑皆有成效,于是风示诸道,命以为式。是年十一月,令各社出地,
共莳桑苗,以社长领之,分给各社。四年,又以社桑分给不便,令民各畦种之。
法虽屡变,而有司不能悉遵上意,大率视为具文而已。五年,大司农司臣言:
“廉访司所具栽植之数,书于册者,类多不实。”观此,则惰于劝课者,又不独
有司为然也。致和之后,莫不申明农桑之令。天历二年,各道廉访司所察勤官内
丘何主簿等凡六人,惰官濮阳裴县尹等凡四人。其可考者,盖止于此云。
○税粮
元之取民,大率以唐为法。其取于内郡者,曰丁税,曰地税,此仿唐之租庸
调也。取于江南者,曰秋税,曰夏税,此仿唐之两税也。
丁税、地税之法,自太宗始行之。初,太宗每户科粟二石,后又以兵食不足,
增为四石。至丙申年,乃定科征之法,令诸路验民户成丁之数,每丁岁科粟一石,
驱丁五升,新户丁驱各半之,老幼不与。其间有耕种者,或验其牛具之数,或验
其土地之等征焉。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工匠僧
道验地,官吏商贾验丁。虚配不实者杖七十,徒二年。仍命岁书其数于册,由课
税所申省以闻,违者各杖一百。逮及世祖,申明旧制,于是输纳之期、收受之式、
关防之禁、会计之法,莫不备焉。
中统二年,远仓之粮,命止于沿河近仓输纳,每石带收脚钱中统钞三钱,或
民户赴河仓输纳者,每石折输轻赍中统钞七钱。五年,诏僧、道、也里可温、答
失蛮、儒人凡种田者,白地每亩输税三升,水地每亩五升。军、站户除地四顷免
税,余悉征之。至元三年,诏窎户种田他所者,其丁税于附籍之郡验丁而科,地
税于种田之所验地而取。漫散之户逃于河南等路者,依见居民户纳税。八年,又
定西夏中兴路、西宁州、兀剌海三处之税,其数与前僧道同。
十七年,遂命户部大定诸例:全科户丁税,每丁粟三石,驱丁粟一石,地税
每亩粟三升。减半科户丁税,每丁粟一石。新收交参户,第一年五斗,第三年一
石二斗五升,第四年一石五斗,第五年一石七斗五升,第六年入丁税。协济户丁
税,每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升。随路近仓输粟,远仓每粟一石,折纳轻赍钞
二两。富户输远仓,下户输近仓,郡县各差正官一员部之,每石带纳鼠耗三升,
分例四升。凡粮到仓,以时收受,出给朱钱。权势之徒结揽税石者罪之,仍令倍
输其数。仓官、攒典、斗脚人等飞钞作弊者,并置诸法。输纳之期,分为三限:
初限十月,中限十一月,末限十二月。违者,初犯笞四十,再犯杖八十。成宗大
德六年,申明税粮条例,复定上都、河间输纳之期:上都,初限次年五月,中限
六月,末限七月。河间,初限九月,中限十月,末限十一月。
秋税、夏税之法,行于江南。初,世祖平宋时,除江东、浙西,其余独征秋
税而已。至元十九年,用姚元之请,命江南税粮依宋旧例,折输绵绢杂物。是年
二月,又用耿左丞言,令输米三之一,余并人钞以折焉。以七百万锭为率,岁得
羡钞十四万锭。其输米者,止用宋斗斛,盖以宋一石当今七斗故也。二十八年,
又命江淮寺观田,宋旧有者免租,续置者输税,其法亦可谓宽矣。
成宗元贞二年,始定征江南夏税之制。于是秋税止命输租,夏税则输以木绵
布绢丝绵等物。其所输之数,视粮以为差。粮一石或输钞三贯、二贯、一贯,或
一贯五百文、一贯七百文。输三贯者,若江浙省婺州等路、江西省龙兴等路是已。
输二贯者,若福建省泉州等五路是已。输一贯五百文者,若江浙省绍兴路、福建
省漳州等五路是已。皆因其地利之宜,人民之众,酌其中数而取之。其折输之物,
各随时估之高下以为直,独湖广则异于是。初,阿里海牙克湖广时,罢宋夏税,
依中原例,改科门摊,每户一贯二钱,盖视夏税增钞五万余锭矣。大德二年,宣
慰张国纪请科夏税,于是湖、湘重罹其害。俄诏罢之。三年,又改门摊为夏税而
并征之,每石计三贯四钱之上,视江浙、江西为差重云。其在官之田,许民佃种
输租。江北、两淮等处荒闲之地,第三年始输。大德四年,又以地广人稀更优一
年,令第四年纳税。凡官田,夏税皆不科。
泰定之初,又有所谓助役粮者。其法命江南民户有田一顷之上者,于所输税
外,每顷量出助役之田,具书于册,里正以次掌之,岁收其入,以助充役之费。
凡寺观田,除宋旧额,其余亦验其多寡令出田助役焉。民赖以不困,因并著于此
云。
天下岁入粮数,总计一千二百十一万四千七百八石。
腹里,二百二十七万一千四百四十九石。
行省,九百八十四万三千二百五十八石。
辽阳省七万二千六十六石。
河南省二百五十九万一千二百六十九石。
陕西省二十二万九千二十三石。
四川省一十一万六千五百七十四石。
甘肃省六万五百八十六石。
云南省二十七万七千七百一十九石。
江浙省四百四十九万四千七百八十三石。
江西省一百一十五万七千四百四十八石。
湖广省八十四万三千七百八十七石。
江南三省天历元年夏税钞数,总计中统钞一十四万九千二百七十三锭三十三
贯。
江浙省五万七千八百三十锭四十贯。
江西省五万二千八百九十五锭一十一贯。
湖广省一万九千三百七十八锭二贯。
○科差
科差之名有二,曰丝料,曰包银,其法各验其户之上下而科焉。丝料之法,
太宗丙申年始行之。每二户出丝一斤,并随路丝线、颜色输于官;五户出丝一斤,
并随路丝线、颜色输于本位。包银之法,宪宗乙卯年始定之。初汉民科纳包银六
两,至是止征四两,二两输银,二两折收丝绢、颜色等物。逮及世祖,而其制益
详。
中统元年,立十路宣抚司,定户籍科差条例。然其户大抵不一,有元管户、
交参户、漏籍户、协济户。于诸户之中,又有丝银全科户、减半科户、止纳丝户、
止纳钞户;外又有摊丝户、储也速䴙儿所管纳丝户、复业户,并渐成丁户。户既
不等,数亦不同。元管户内,丝银全科系官户,每户输系官丝一斤六两四钱、包
银四两;全科系官五户丝户,每户输系官丝一斤、五户丝六两四钱,包银之数与
系官户同;减半科户,每户输系官丝八两、五户丝三两二钱、包银二两;止纳系
官丝户,若上都、隆兴、西京等路十户十斤者,每户输一斤,大都以南等路十户
十四斤者,每户输一斤六两四钱;止纳系官五户丝户,每户输系官丝一斤、五户
丝六两四钱。交参户内,丝银户每户输系官丝一斤六两四钱、包银四两。漏籍户
内,止纳丝户每户输丝之数,与交参丝银户同;止纳钞户,初年科包银一两五钱,
次年递增五钱,增至四两,并科丝料。协济户内,丝银户每户输系官丝十两二钱、
包银四两;止纳丝户,每户输系官丝之数,与丝银户同。摊丝户,每户科摊丝四
斤。储也速䴙儿所管户,每户科细丝,其数与摊丝同。复业户并渐成丁户,初年
免科,第二年减半,第三年全科,与旧户等。然丝料、包银之外,又有俸钞之科,
其法亦以户之高下为等,全科户输一两,减半户输五钱。于是以合科之数,作大
门摊,分为三限输纳。被灾之地,听输他物折焉,其物各以时估为则。凡儒士及
军、站、僧、道等户皆不与。
二年,复定科差之期,丝料限八月,包银初限八月,中限十月,末限十二月。
三年,又命丝料无过七月,包银无过九月。及平江南,其制益广。至元二十八年,
以《至元新格》定科差法,诸差税皆司县正官监视人吏置局均科。诸夫役皆先富
强,后贫弱;贫富等者,先多丁,后少丁。
成宗大德六年,又命止输丝户每户科俸钞中统钞一两,包银户每户科二钱五
分,摊丝户每户科摊丝五斤八两;丝料限八月,包银、俸钞限九月,布限十月。
大率因世祖之旧而增损云。
科差总数:
中统四年,丝七十一万二千一百七十一斤,钞五万六千一百五十八百锭。
至元二年,丝九十八万六千九百一十二斤,包银等钞五万六千八百七十四锭,
布八万五千四百一十二匹。
至元三年,丝一百五万三千二百二十六斤,包银等钞五万九千八十五锭。
至元四年,丝一百九万六千四百八十九斤,钞七万八千一百二十六锭。
天历元年,包银差发钞九百八十九锭,<贝八>一百一十三万三千一百一十九
索,丝一百九万八千八百四十三斤,绢三十五万五百三十匹,绵七万二千一十五
斤,布二十一万一千二百二十三匹。
○海运
元都于燕,去江南极远,而百司庶府之繁,卫士编民之众,无不仰给于江南。
自丞相伯颜献海运之言,而江南之粮分为春夏二运。盖至于京师者一岁多至三百
万余石,民无挽输之劳,国有储蓄之富,岂非一代之良法欤!
初,伯颜平江南时,尝命张瑄、朱清等,以宋库藏图籍,自崇明州从海道载
入京师。而运粮则自浙西涉江入淮,由黄河逆水至中滦旱站,陆运至淇门,入御
河,以达于京。后又开济州泗河,自淮至新开河,由大清河至利津,河入海,因
海口沙壅,又从东阿旱站运至临清,入御河。又开胶、莱河道通海,劳费不赀,
卒无成效。至元十九年,伯颜追忆海道载宋图籍之事,以为海运可行,于是请于
朝廷,命上海总管罗璧、朱清、张瑄等,造平底海船六十艘,运粮四万六千余石,
从海道至京师。然创行海洋,沿山求<山奥>,风信失时,明年始至直沽。时朝廷未
知其利,是年十二月立京畿、江淮都漕运司二,仍各置分司,以督纲运。每岁令
江淮漕运司运粮至中滦,京畿漕运司自中滦运至大都。二十年,又用王积翁议,
命阿八赤等广开新河。然新河候潮以入,船多损坏,民亦苦之。而忙兀䴙言海运
之舟悉皆至焉。于是罢新开河,颇事海运,立万户府二,以朱清为中万户,张瑄
为千户,忙兀䴙为万户府达鲁花赤。未几,又分新河军士水手及船,于扬州、平
滦两处运粮,命三省造船三千艘于济州河运粮,犹未专于海道也。
二十四年,始立行泉府司,专掌海运,增置万户府二,总为四府。是年遂罢
东平河运粮。二十五年,内外分置漕运司二。其在外者于河西务置司,领接运海
道粮事。二十八年,又用朱清、张瑄之请,并四府为都漕运万户府二,止令清、
瑄二人掌之。其属有千户、百户等官,分为各翼,以督岁运。
至大四年,遣官至江浙议海运事。时江东宁国、池、饶、建康等处运粮,率
令海船从扬子江逆流而上。江水湍急,又多石矶,走沙涨浅,粮船俱坏,岁岁有
之。又湖广、江西之粮运至真州泊入海船,船大底小,亦非江中所宜。于是以嘉
兴、松江秋粮,并江淮、江浙财赋府岁办粮充运。海漕之利,盖至是博矣。
凡运粮,每石有脚价钞。至元二十一年,给中统钞八两五钱,其后递减至于
六两五钱。至大三年,以福建、浙东船户至平江载粮者,道远费广,通增为至元
钞一两六钱,香糯一两七钱。四年,又增为二两,香糯二两八钱,稻谷一两四钱。
延祐元年,斟酌远近,复增其价。福建船运糙粳米每石一十三两,温、台、庆元
船运糙粳、香糯每石一十一两五钱,绍兴、浙西船每石一十一两,白粳价同,稻
谷每石八两,黑豆每石依糙白粮例给焉。
初,海运之道,自平江刘家港入海,经扬州路通州海门县黄连沙头、万里长
滩开洋,沿山<山奥>而行,抵淮安路盐城县,历西海州、海宁府东海县、密州、胶
州界,放灵山洋投东北,路多浅沙,行月余始抵成山。计其水程,自上海至杨村
马头,凡一万三千三百五十里。至元二十九年,朱清等言其路险恶,复开生道。
自刘家港开洋,至撑脚沙转沙觜,至三沙、洋子江,过匾担沙、大洪,又过万里
长滩,放大洋至青水洋,又经黑水洋至成山,过刘岛,至芝罘、沙门二岛,放莱
州大洋,抵界河口,其道差为径直。明年,千户殷明略又开新道,从刘家港入海,
至崇明州三沙放洋,向东行,入黑水大洋,取成山转西至刘家岛,又至登州沙门
岛,于莱州大洋入界河。当舟行风信有时,自浙西至京师,不过旬日而已,视前
二道为最便云。然风涛不测,粮船漂溺者无岁无之,间亦有船坏而弃其米者。至
元二十三年始责偿于运官,人船俱溺者乃免。然视河漕之费,则其所得盖多矣。
岁运之数:
至元二十年,四万六千五十石,至者四万二千一百七十二石。二十一年,二
十九万五百石,至者二十七万五千六百一十石。二十二年,一十万石,至者九万
七百七十一石。二十三年,五十七万八千五百二十石,至者四十三万三千九百五
石。二十四年,三十万石,至者二十九万七千五百四十六石。二十五年,四十万
石,至者三十九万七千六百五十五石。二十六年,九十三万五千石,至者九十一
万九千九百四十三石。二十七年,一百五十九万五千石,至者一百五十一万三千
八百五十六石。二十八年,一百五十二万七千二百五十石,至者一百二十八万一
千六百一十五石。二十九年,一百四十万七千四百石,至者一百三十六万一千五
百一十三石。三十年,九十万八千石,至者八十八万七千五百九十一石。三十一
年,五十一万四千五百三十三石,至者五十万三千五百三十四石。
元贞元年,三十四万五百石。二年,三十四万五百石,至者三十三万七千二
十六石。
大德元年,六十五万八千三百石,至者六十四万八千一百三十六石。二年,
七十四万二千七百五十一石,至者七十万五千九百五十四石。三年,七十九万四
千五百石。四年,七十九万五千五百石,至者七十八万八千九百一十八石。五年,
七十九万六千五百二十八石,至者七十六万九千六百五十石。六年,一百三十八
万三千八百八十三石,至者一百三十二万九千一百四十八石。七年,一百六十五
万九千四百九十一石,至者一百六十二万八千五百八石。八年,一百六十七万二
千九百九石,至者一百六十六万三千三百一十三石。九年,一百八十四万三千三
石,至者一百七十九万五千三百四十七石。十年,一百八十万八千一百九十九石,
至者一百七十九万七千七十八石。十一年,一百六十六万五千四百二十二石,至
者一百六十四万四千六百七十九石。
至大元年,一百二十四万一百四十八石,至者一百二十万二千五百三石。二
年,二百四十六万四千二百四石,至者二百三十八万六千三百石。三年,二百九
十二万六千五百三十三石,至者二百七十一万六千九百十三石。四年,二百八十
七万三千二百一十二石,至者二百七十七万三千二百六十六石。
皇庆元年,二百八万三千五百五石,至者二百六万七千六百七十二石。二年,
二百三十一万七千二百二十八石,至者二百一十五万八千六百八十五石。
延祐元年,二百四十万三千二百六十四石,至者二百三十五万六千六百六石。
二年,二百四十三万五千六百八十五石,至者二百四十二万二千五百五石。三年,
二百四十五万八千五百一十四石,至者二百四十三万七千七百四十一石。四年,
二百三十七万五千三百四十五石,至者二百三十六万八千一百一十九石。五年,
二百五十五万三千七百一十四石,至者二百五十四万三千六百一十一石。六年,
三百二万一千五百八十五石,至者二百九十八万六千一十七石。七年,三百二十
六万四千六石,至者三百二十四万七千九百二十八石。
至治元年,三百二十六万九千四百五十一石,至者三百二十三万八千七百六
十五石。二年,三百二十五万一千一百四十石,至者三百二十四万六千四百八十
三石。三年,二百八十一万一千七百八十六石,至者二百七十九万八千六百一十
三石。
泰定元年,二百八万七千二百三十一石,至者二百七万七千二百七十八石。
二年,二百六十七万一千一百八十四石,至者二百六十三万七千五十一石。三年,
三百三十七万五千七百八十四石,至者三百三十五万一千三百六十二石。四年,
三百一十五万二千八百二十石,至者三百一十三万七千五百三十二石。
天历元年,三百二十五万五千二百二十石,至者三百二十一万五千四百二十
四石。二年,三百五十二万二千一百六十三石,至者三百三十四万三百六石。
○钞法
钞始于唐之飞钱、宋之交会、金之交钞。其法以物为母,钞为子,子母相权
而行,即《周官》质剂之意也。元初仿唐、宋、金之法,有行用钞,其制无文籍
可考。
世祖中统元年,始造交钞,以丝为本。每银五十两易丝钞一千两,诸物之直,
并从丝例。是年十月,又造中统元宝钞。其文以十计者四:曰一十文、二十文、
三十文、五十文。以百计者三:曰一百文、二百文、五百文。以贯计者二:曰一
贯文、二贯文。每一贯同交钞一两,两贯同白银一两。又以文绫织为中统银货。
其等有五:曰一两、二两、三两、五两、十两。每一两同白银一两,而银货盖未
及行云。五年,设各路平准库,主平物价,使相依准,不至低昂,仍给钞一万二
千锭,以为钞本。至元十二年,添造厘钞。其例有三:曰二文、三文、五文。初,
钞印用木为版,十三年铸铜易之。十五年,以厘钞不便于民,复命罢印。
然元宝、交钞行之既久,物重钞轻。二十四年,遂改造至元钞,自二贯至五
文,凡十有一等,与中统钞通行。每一贯文当中统钞五贯文。依中统之初,随路
设立官库,贸易金银,平准钞法。每花银一两,入库其价至元钞二贯,出库二贯
五分,赤金一两,入库二十贯,出库二十贯五百文。伪造钞者处死,首告者赏钞
五锭,仍以犯人家产给之。其法为最善。
至大二年,武宗复以物重钞轻,改造至大银钞,自二两至二厘定为一十三等。
每一两准至元钞五贯,白银一两,赤金一钱。元之钞法,至是盖三变矣。大抵至
元钞五倍于中统,至大钞又五倍于至元。然未及期年,仁宗即位,以倍数太多,
轻重失宜,遂有罢银钞之诏。而中统、至元二钞,终元之世,盖常行焉。
凡钞之昏烂者,至元二年,委官就交钞库,以新钞倒换,除工墨三十文。三
年,减为二十文。二十二年,复增如故。其贯伯分明,微有破损者,并令行用,
违者罪之。所倒之钞,每季各路就令纳课正官,解赴省部焚毁,隶行省者就焚之。
大德二年,户部定昏钞为二十五样。泰定四年,又定焚毁之所,皆以廉访司官监
临,隶行省者,行省官同监。其制之大略如此。
若钱,自九府圜法行于成周,历代未尝或废。元之交钞、宝钞虽皆以钱为文,
而钱则弗之铸也。武宗至大三年,初行钱法,立资国院、泉货监以领之。其钱曰
至大通宝者,一文准至大银钞一厘;曰大元通宝者,一文准至大通宝钱一十文。
历代铜钱,悉依古例,与至大钱通用。其当五、当三、折二,并以旧数用之。明
年,仁宗复下诏,以鼓铸弗给,新旧资用,其弊滋甚,与银钞皆废不行,所立院、
监亦皆罢革,而专用至元、中统钞云。
岁印钞数:
中统元年,中统钞七万三千三百五十二锭。二年,中统钞三万九千一百三十
九锭。三年,中统钞八万锭。四年,中统钞七万四千锭。
至元元年,中统钞八万九千二百八锭。二年,中统钞一十一万六千二百八锭。
三年,中统钞七万七千二百五十二锭。四年,中统钞一十万九千四百八十八锭。
五年,中统钞二万九千八百八十锭。六年,中统钞二万二千八百九十六锭。七年,
中统钞九万六千七百六十八锭。八年,中统钞四万七千锭。九年,中统钞八万六
千二百五十六锭。十年,中统钞一十一万一百九十二锭。十一年,中统钞二十四
万七千四百四十锭。十二年,中统钞三十九万八千一百九十四锭。十三年,中统
钞一百四十一万九千六百六十五锭。十四年,中统钞一百二万一千六百四十五锭。
十五年,中统钞一百二万三千四百锭。十六年,中统钞七十八万八千三百二十锭。
十七年,中统钞一百一十三万五千八百锭。十八年,中统钞一百九万四千八百锭。
十九年,中统钞九十六万九千四百四十四锭。二十年,中统钞六十一万六百二十
锭。二十一年,中统钞六十二万九千九百四锭。二十二年,中统钞二百四万三千
八十锭。二十三年,中统钞二百一十八万一千六百锭。二十四年,中统钞八万三
千二百锭,至元钞一百万一千一十七锭。二十五年,至元钞九十二万一千六百一
十二锭。二十六年,至元钞一百七十八万九十三锭。二十七年,至元钞五十万二
百五十锭。二十八年,至元钞五十万锭。二十九年,至元钞五十万锭。三十年,
至元钞二十六万锭。三十一年,至元钞一十九万三千七百六锭。
元贞元年,至元钞三十一万锭。二年,至元钞四十万锭。
大德元年,至元钞四十万锭。二年,至元钞二十九万九千九百一十锭。三年,
至元钞九十万七十五锭。四年,至元钞六十万锭。五年,至元钞五十万锭。六年,
至元钞二百万锭。七年,至元钞一百五十万锭。八年,至元钞五十万锭。九年,
至元钞五十万锭。十年,至元钞一百万锭。十一年,至元钞一百万锭。
至大元年,至元钞一百万锭。二年,至元钞一百万锭。三年,至大银钞一百
四十五万三百六十八锭。四年,至元钞二百一十五万锭,中统钞一十五万锭。
皇庆元年,至元钞二百二十二万二千三百三十六锭,中统钞一十万锭。二年,
至元钞二百万锭,中统钞二十万锭。
延祐元年,至元钞二百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二年,至元钞一百万锭,中
统钞一十万锭。三年,至元钞四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四年,至元钞四十八
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五年,至元钞四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六年,至元
钞一百四十八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七年,至元钞一百四十八万锭,中统钞一
十万锭。
至治元年,至元钞一百万锭,中统钞五万锭。二年,至元钞八十万锭,中统
钞五万锭。三年,至元钞七十万锭,中统钞五万锭。
泰定元年,至元钞六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五万锭。二年,至元钞四十万锭,
中统钞一十万锭。三年,至元钞四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四年,至元钞四十
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
天历元年,至元钞三十一万九百二十锭,中统钞三万五百锭。二年,至元钞
一百一十九万二千锭,中统钞四万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