迢迢有礼 第22节

作品:《迢迢有礼

    第30章 .  迢迢有礼   正人君子
    反方的立论并没有太多推陈出新的部分, 和正方以道德和良知作为判断标准的观点不同,他们对这道辩题的判断标准在于何者更能推动社会向好发展。随后分别论述了偶像买单从义务来源上的无法证成,搬出“义务自负”等等法律上的概念, 认为粉丝的过错行为天然应该由粉丝个人承担。
    反方的这部分稿子出来后, 场面就显得有点奇妙,两方对垒,桌子前写着“法学院”的队伍在大谈道德, 而桌前写着“国际关系学院”的队伍正在侃侃而谈法律。
    除此之外,反方也有意识在道德层面进行阐述, 但这部分在立论稿中只是一句带过,认为粉丝和偶像之间只是一种松散的社会联结,一个粉丝可以有无数墙头,脱粉转黑、脱粉回踩事件也是家常便饭,因此偶像在道德层面同样不具有买单的义务。
    而反方四辩在质询中提到的“买单有害”,也在一辩稿中也进行了初步的论证, 认为偶像为粉丝买单会造成责任的转移, 不利于粉丝责任自负意识的培养。其次, 如果偶像无条件无底线地为粉丝买单, 就会有路人和黑粉都加入网络暴力的狂欢,打着某一偶像的旗号肆无忌惮地作恶。
    之后又谈到现今靠着粉丝打投出道的偶像话语权极低, 粉丝往往不会任凭偶像摆布。比如某明星开演唱会三令五申不要带应援棒, 粉丝仍然会想各种办法躲避安检偷偷带入;时不时还会有粉丝团建冲工作室的评论区, 带大字报细数工作室的种种罪状, 甚至会替艺人撕掉他们不喜欢的资源。
    再比如某明星曾出面说自己不需要应援,粉丝却只会认为这是舆论在打压自己的偶像,逼迫他说出违心的话语,并由此产生逆反心理, 荒谬地认为“哥哥身边只剩下我了”,于是网络暴力在偶像出面买单后不但没有结束,反而愈演愈烈,造成了新一轮的舆论危机。
    最后,反方还举例了韩国的“粉丝自律组织”这一案例,将它作为相较于“偶像买单”这一方式的更优解来进行提倡,认为这更有利于形成粉丝责任自负的意识,促进社会向好发展。
    客观来说,对面的立论稿其实写得很不错,思路清晰,既有对正方的拆解,又有对自身论点的举证,还有在价值层面上的考量,确实是有去年“争锋杯”季军的水准。
    但双方的分歧也很突出,反方的立论有超过一半的论证都基于“偶像买单会造成责任转移”这一前提,于是等到陆礼起身质询时,开口就直奔主题:
    “对方辩友,想请问您方是如何得出偶像买单会造成责任转移这一结论的?”
    和苏迢迢打质询的激进风格不同,陆礼果然人如其名,是走风度翩翩一流的,即使是提问,听起来也很温和,像是要跟人心平气和地坐下来谈玄说理,能喝喝茶下下棋更好,没有丝毫夹枪带棒的硝烟味。
    至于对面一辩,是个从腔调到做派看起来都非常自信的辩手,都不用听他开口,光是看他的样子就会给你一种能言善辩的直觉,眼下也第一时间接过话头:“给你举个例子吧,比如今天我有一个朋友在吃饭,我帮他买了单,那就使他免去了要买单的责任,这份责任就落到我头上了嘛。”
    陆礼听到这句,弯起眼睛,但看起来不像是嘲讽,反而是在安慰对面:“对方辩友,您似乎不了解这道辩题中‘买单’存在的修辞义,它和吃饭买单是不能直接类比的。比如现在我可以帮朋友付钱,但偶像能替触犯法律的粉丝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吗?”
    对面嘴硬地回了句:“在您方的语境下,似乎偶像就应该为粉丝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这显然是您方的曲解,我方在一辩稿中说得很清楚,偶像买单所承担的责任不同于粉丝责任自负的那部分责任,民事或刑事责任是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偶像承担的义务是公众人物应该引导公众向好的义务,承担的责任是处于社会契约中的社会人所应当承担的维护社会安定秩序的责任。”陆礼做了个小结。
    苏迢迢听到这儿,头一次发现他的口条很好,这么一段冗长的复句说下来不仅没打磕巴,轻重缓急也很恰当,一下子就能让人抓住重点。
    “既然如此,”陆礼推到这里,开始驳论,“粉丝本身需要承担的责任并不会因为偶像买单发生转移,网暴他人所需要承担的代价仍然存在,您方是如何得出只要偶像买单、就会吸引来热衷于网暴的黑粉这一结论的?”
    “我方首先觉得您方在强推责任不会转移这一点,其次我方可以举例论证,”对面头铁地否认,紧接着拎起准备好的材料,“好比两年前有某爱豆因为粉丝行为遭到网暴,出面呼吁粉丝理智追星后,黑粉尝到甜头,对他的攻击反而愈演愈烈,后来导致粉丝也产生逆反心理,又与黑粉掐架,引发了新一轮的网暴。”
    陆礼闻言,嘴角微勾,笑得人畜无害:“对方辩友,我方想听到的是有力的数据,而不是您方想当然的推测。您方至少要相应地告诉我,在偶像买单后,各大平台对该偶像的负.面.评.价呈现升高的趋势,并且这种趋势是由于买单这一行为造成的,这样您方观点才能得证吧?”
    这套说辞一出来,多少带了点耍流氓的味道,辩手不是专门做风险评估的数据公司,这些数据也不是公开的信息,理论上这么要求当然没错,但实际上就是在强人所难。
    可无奈说话的这位长得光风霁月、正人君子极了,台下观众就完全不觉得这要求有问题,不约而同地把目光投向反方一辩。
    反方一辩这会儿眼睛都瞪大了不少,开口:“对方辩友,要这么说的话,那您方也需要相应地用数据举证……”
    “我方当然可以举证,”陆礼肯定地一点头,接过话道,“比如去年某剧男女主粉丝因为番位互撕,当时搜索该剧和该明星的微热点云词时,热点由高到低分别为撕番、吸血、洗脚婢、晦气、碰瓷等等。但当晚女星在微博呼吁大家停止撕番行为后,第二天搜索该剧和该女星热点云词时,由高到低就变成了安利、绝美、期待、静候……由此可见,偶像出面呼吁粉丝理智追星的买单行为有着立竿见影的效果,你方承认吗?”
    他这张脸一本正经地念出饭圈专用的一些词汇时,从场面上看起来就有点喜感,观众在中途忍不住发出几阵哄笑,估计是没想到这些辩手还挺上道。
    至于这些数据,当然也不是胡编乱造出来的,凭借路佳多年混饭圈的经验,用几个关键词轻而易举地搜到了粉丝当时的热点云词截图。
    反方一辩也看出他们是有备而来,脸上的表情没变,末了回答:“我方不承认,对方辩友您的举例也只让我看到粉丝洗广场的效率很高,实际上的粉丝行为究竟有没有得到劝阻,谁也不知道。”
    “可是对方辩友,只要那些粉丝愿意清洗广场,不波及正常冲浪的网民,我想这就已经初步地达到了我们对于偶像买单的期望了,”陆礼说罢这句,不等对方回应,又问,“还有一个问题,您方所说的粉丝经济下的粉丝并不听从偶像的话,您方可以再举例论证吗?”
    “当然可以,比如前阵子某男爱豆和女爱豆合作歌曲,结果因为粉丝抗议,该爱豆最终下架了歌曲,可见偶像的话语权和力量是有限的,有时甚至受制于粉丝。”反方第一时间回应。
    陆礼中途就被这个举例听笑了,开口:“对方辩友,您方所提到的这种偶像跟粉丝之间的关系恰恰是我方最不提倡的,这位偶像不仅没有尽到正确引导粉丝的责任,没有合理地为粉丝行为买单,反而听之任之,一味地讨好献媚粉丝,这样下去只会使得双方关系越来越畸形,粉丝行为越来越极端,难道粉丝经济下的偶像和粉丝之间全都是这种畸形的关系吗?”
    “对方辩友,我认为您方过于理想化,当下的许多偶像都是粉丝花真金白银打投出来的,粉丝就是他们的衣食父母,这种依赖关系是无法避免的。”反方回应道。
    “对方辩友,那您觉得这种关系是值得倡导的吗?您非常肯定并且认同这种关系?”陆礼冷不丁刺出一句,一下子就把对方架上道德高地。
    对面不得不暂避锋芒:“我方只是就事论事,陈述当下的事实,并且我方稍后会……”
    “我方当然明白现在的饭圈存在一些问题,但我方绝不承认您方这种把极端看作普遍、把普遍看作正当的思路,”陆礼难得打断对面的发言,话音落毕,紧跟着一个轻巧的颔首,“感谢对方辩友,我的质询到此结束。”
    第31章 .  迢迢有礼   非常感谢对方辩友
    反方一辩闻言, 也不得不落座,局面打到这儿,对于反方而言稍显吃力。
    主席随后提示了第二轮交锋结束后双方的所剩时间, 场面来到二辩的陈词。
    庄慧的辩论风格很细腻, 跟陆礼简直是师出同门,不紧不慢地开始跟人解释他们这边所提出的“道德上的义务来源”:
    “义务是个体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应当性,除了法律义务, 通常所说的义务主要指道德义务。义务来源于个体的良知,它经由人类情感和理性的交互作用而产生。当个体良知通过“三人社会模式”转化为社会大众良知后, 义务就成为社会大众良知的内在要求,社会大众良知能够以社会评价或社会舆论的方式迫使个体履行义务。因此,个体良知可以产生义务、社会大众良知也能让个体负有义务,这就是我方今天认为偶像应该承担义务的原因。*”
    随后又提出了“偶像与粉丝之间的理想关系模型”,举了两个粉丝受偶像正面引导、在生活中积极进取最终获得成功的正面例子,意在反驳反方此前所提到的粉丝经济下的畸形关系。
    因此当她的陈词结束, 对面第一时间开口对他们的理论发难:“对方辩友, 您方所谓的‘三人社会模式’到底是什么, 这种理论在学术界有得到普遍认可吗?”
    庄慧施施然回答:“‘三人社会模式’这一理论是由张恒山教授提出的, 内容很长,结合我们今天的辩题简而言之, 就是当偶像a和粉丝b产生交互行为时, 作为旁观者的大众c会受到良知的驱使对其产生道德评价, 在这一条件下, 社会大众的评价可以让个体负有义务,但只做较弱的‘应当’要求,也即我们今天这个辩题所提到的‘应该’。
    “而我此前论证的内容属于西方现代伦理学中的‘义务论’,认为人的行为必须遵照某种道德原则或按照某种正当性去行动, 它和‘目的论’、‘功利主义’等理论相对,有相当的学术地位。”
    辩论有时候打的就是赛前准备的完成度,法学院这边又是微博云词又是各种理论地掉书袋,国关事先没接触过这些理论,没法当场查找所谓的“义务论”和“三人社会模式”,就只能眼睁睁看着正方不费一兵一卒地把论推进到这儿。
    他们则被迫转移战场,开口:“正方辩手今天无非是提出了偶像买单这种规范饭圈的机制,那么我方二辩接下来会提出一种新的机制,叫做粉丝责任自负机制,不如我们今天就来比一比双方的两种方案哪个更好。”
    庄慧眯了眯眼,有点茫然地开口:“对方辩友,您方的粉丝责任自负机制和我方的偶像主动买单不冲突吧,我不理解为什么在今天这道辩题上要跟您方讨论一个新的机制。”
    反方三辩反驳:“当然是冲突的,我方的机制可以让粉丝自己担责,而你方是偶像为粉丝担责。”
    辩论有时候就是在同一个问题上反反复复扯皮,庄慧闻言,轻叹一声回答:“可是我方一辩和四辩已经重申过很多次了,偶像买单并不会造成责任的转移……”
    她的话刚开了个头,在场的所有人就都能猜到结尾,反方似乎也反应过来,打断道:“对方辩友,不如我再问你一个问题,不论你认为当下的偶像和粉丝之间的关系畸不畸形,现在要是有粉丝想撕掉他们不认可的资源,偶像第一个站出来放话让粉丝停止,这个时候是不是会造成部分粉丝脱粉转黑,导致偶像的流量下滑?”
    “可是偶像买单之后所展现出的这种勇气,也能提升他路人缘,给他带来新的粉丝啊。”庄慧开始跟对面画太极,满脸写着老实巴交。
    “粉丝行为会不会对偶像发展造成影响我们另说,但对方辩友请不要回避我的问题,你只需要告诉我偶像在买单过程中是不是会有一定的风险?”对方敏锐地察觉到正方态度上的暧昧,揪着这点紧咬上来。
    “可是放任粉丝撕资源得罪业内,对偶像来说同样也是有风险的啊……”庄慧再次打出一个擦边球。
    苏迢迢在边上听到这里,差点憋不住笑出声。
    直到今天才发现自己一直被庄慧文静的外表所蒙蔽,这位学姐平时不太爱说话,讨论也总是默不作声地记笔记,有时候看起来像个傻白甜。
    然而到了辩论场上,才会让人后知后觉她就是个白切黑,逃问题逃得流畅又无辜,还能暗搓搓地从别的地方把场子找补回来,油滑得很,都快把对面三辩的鼻子气歪了。
    不过气归气,对方三辩仍然在坚定地推这条线:“好的,对方辩友说放任粉丝也有风险,说明你们承认偶像买单是有风险的,至于路人缘这一点请您方稍后拿出实际的数据来举证。”
    庄慧在他低头看稿的空档,及时插入道:“我方现在就可以举证,比如某偶像粉丝在前段时间恶意举报……”
    这个案例大家都耳熟能详,对方三辩不等她说完便开口打断:“对方辩友,你所谓的路人缘变差对偶像的实际影响没有那么大,我们甚至有数据表明,当偶像因为粉丝行为而受到攻击时,还会产生虐粉洗粉的效果,使死忠比例升高,刺激其代言商品的购买和消费……”
    “可是我看到很多对该偶像有恶感的路人列出了他代言的产品避雷,品牌方也流失了很多原先的……”庄慧又开始给对面泼冷水。
    但反方只是提高嗓音盖过她的话,继续甩出案例数据:“然而偶像主动出面得罪粉丝,对他的影响才是立竿见影的,比如某某偶像的一个大粉在脱粉回踩后曾经晒出自己的打投记录,前后加起来有一百多万,对于一个刚出道的偶像来说,得罪这种级别的粉丝,很有可能使他失去出道位……”
    他那头滔滔不绝的档口,正方的几个人也纷纷在面前的资料上做好记录。他们赛前的模辩在偶像买单会承担流失粉丝的风险这一点上几经尝试,最终也没有找到一个好的突破口,只能在其他地方找补,尽量把这一块的损失压缩到最低。
    一直到反方所剩时间不足八分钟,对面总算完成了这一交锋的举证,结束他的质询。
    随后就是反方二辩的陈词,开始介绍他们酝酿半天的粉丝自律机制,灵感显然来自新国辩的其中一场比赛,提到韩国的粉丝自律组织可以依靠粉丝实名制落实追责和惩罚机制,从内部约束粉丝行为,让粉丝树立起责任意识吧啦吧啦……
    苏迢迢听到最后,没什么脱离预期值得记录的内容,只是默默在资料的某一行上打勾。
    正二简短的陈词结束,就到了路佳的质询环节,主席的提示落毕,苏迢迢跟着抬了抬头,带了几分艳羡地看向三辩席。
    这种尽在掌控的质询真的太好打了……她会忍不住想象要是她是三辩的话,可以用哪几个问题把对面打穿……
    这头的路佳和她是严格意义上的师出同门,打的是快节奏的压迫,一起来就连珠炮弹地开始她的发问:
    “对方辩友,您所谓的粉丝自律组织似乎是依靠内部惩罚机制的强制性运作的,那请问具体有什么惩罚措施呢?”
    “比如现在要是有个粉丝做了过激行为,触犯了组织所要求的理智追星条约,这个组织就可以单方面开除他的粉籍,还可以限制该粉丝无法参加偶像见面会。”反方回答。
    “对方辩友,请问您方这种限制粉丝自由的行为不触犯法律吗?”
    “当然不触犯,只要粉丝加入了这个自律组织,签订了相应的理智追星契约,那么根据契约合同进行惩罚就是有法可依的。”
    “那我为什么一定要加入你这个组织,我快快乐乐做个散粉也没问题吧?”
    “如果不加入这个组织,粉丝就没有偶像演唱会的购票渠道,粉丝自律组织的强制力就体现在这里。”
    “对方辩友,你能不能再给我一些更有强制力的举措?对于极端粉丝来说,开除粉籍就开除粉籍,不看演唱会就不看演唱会,我还是可以照样打着偶像的旗号到处骂人啊。”
    “只要被开除粉籍,就等于和偶像做了切割,更严重的还可以关停相关社交账号。”
    “哦,所以您方的意思是这个粉丝自律组织不仅跟偶像有合作,跟社交平台也达成了合作,要不然怎么能限制购票和封号?”路佳开局用紧凑的提问扫射了一番,探了探对面的底,直到这会儿才冷不丁在问题里塞进一个套。
    对面被她的节奏带动,一口答应下来:“是的。”
    “所以你们所谓的粉丝自律组织的官方性是由偶像承认的,要不然一个组织在没有偶像授权的情况下,跳出来说我是某某某的官方粉丝会,大家都把身份证号等等实名信息发给我,估计不会有一个人相信吧?”
    “……”对方犹豫了一下,一时没开口,出于某种辩论直觉,他从她的话音里察觉到了对他们不利的因素。
    但已经太迟了,路佳的那句反问本来也不是说给他听的,紧接着道:“那我就想问了,既然你方的粉丝自律组织无法和我方偶像做切割,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要依赖偶像,那么您方提出这个方案的意义何在?跟我方偶像买单制度的相抗性又在哪里?甚至可以说,你的这种自律组织不也是偶像买单的其中一种方式吗?”
    反方二辩听到她的这层逻辑后,脸上的表情扭曲了一瞬,有些苍白地解释:“不是的,偶像只是承认,但并不运营这个组织,跟买单……”
    路佳毫不客气地打断对方的发言,继续攻击这一点:“除此之外,到底是谁牵头的这个粉丝自律会?哪来的资金?如果真的像反方辩友所说的,有话语权的大粉全都不想理智追星,都只想浑水摸鱼地发泄暴力,只想把偶像当做傀儡把玩,那根本没人愿意组织这种吃力不讨好的事啊,大粉可以直接撤资想承认自律组织的偶像啊。”
    在政策辩中,有一条默认原则,即反方享受现状不变动的推定利益,只需要攻击正方所提出的新政策,突破需根解损四个价值尺度的其中之一就能获胜。
    而想提出一个比正方所倡导的政策更好的方案,显然比单纯地攻破要来得艰难,要承担起需根解损四方面的举证才能成功。
    因此在今天这道辩题上——虽然让不让偶像买单并不属于政策辩题——反方想要提出一种更好的方案来攻破正方无疑是冒险的,这一点最多只能做补充使用,更何况国关院只学到了新国辩的皮毛,还没学到精髓*。要是把获胜的宝都压在这一点上,就完全是在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等路佳的一连串问题抛出,对面的二辩眼看着快要死机,幸亏反三中途凑近提醒了一句,才让他重拾思路,开口:“不是的,粉丝自律组织一般都是由正规的公司承接业务,并不是某个粉丝提倡组织。”
    “对方辩友还是没搞清楚我的意思,”路佳撇了一下唇角,带了几分嚣张,“您方刚才承认了,不管是谁运营谁承接,这个组织的官方性都需要由偶像给予承认,否则就只是个毫无号召力的空壳,根本不会有粉丝理会。
    “更何况对方辩友刚刚才说过,粉丝经济下的粉丝是偶像的衣食父母,那要是现在有个出资一百万的大粉放话说只要偶像敢承认自律组织他就脱粉,对方辩友口中的没有话语权的傀儡偶像是不是又要第一时间出来滑跪、第一时间出来跟这个粉丝会割席?”
    “……”反二无言以对,现在估计是想打死队里提出这个论点的人。
    而这头的路佳已经开始美美总结:“因此综上所述,您方的这个方案其实是我方偶像买单的一种可行方案,您方对这个方案的推崇都会成为我方偶像买单有效性的佐证,您方对我方的攻击最终都会像回旋镖一样扎在您方的这个方案上,还请您方慎重。”
    说到这儿,转头瞥了一眼大屏幕上的时间,脸上的笑容非常灿烂:“最后,非常感谢对方辩友,我的质询到此结束。”
    第32章 .  迢迢有礼   无愧于心
    路佳把对面的这一个大论点打穿之后, 反方在这两轮质询中的唯一战果就只有“偶像买单会承担风险”这么一点,还被庄慧的几个反驳拉回去不少。
    到头来反三在质询小结里只能不断嘴硬地否认正方刚刚打下来的东西,最后看起来很有气势地重申他们的一辩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