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十七 志第四十五下
作品:《元史》 ◎食货五
食货前志,据《经世大典》为之目,凡十有九,自天历以前,载之详矣。若
夫元统以后,海运之多寡,钞法之更变,盐茶之利害,其见于《六条政类》之中,
及有司采访事迹,凡有足征者,具录于篇,以备参考;而丧乱之际,其亡逸不存
者,则阙之。
○海运
元自世祖用伯颜之言,岁漕东南粟,由海道以给京师,始自至元二十年,至
于天历、至顺,由四万石以上增而为三百万以上,其所以为国计者大矣。历岁既
久,弊日以生,水旱相仍,公私俱困,疲三省之民力,以充岁运之恒数,而押运
监临之官,与夫司出纳之吏,恣为贪黩,脚价不以时给,收支不得其平,船户贫
乏,耗损益甚。兼以风涛不测,盗贼出没,剽劫覆亡之患,自仍改至元之后,有
不可胜言者矣。由是岁运之数,渐不如旧。至正元年,益以河南之粟,通计江南
三省所运,止得二百八十万石。二年,又令江浙行省及中政院财赋总管府,拨赐
诸人寺观之粮,尽数起运,仅得二百六十万石而已。及汝、颍倡乱,湖广、江右
相继陷没,而方国珍、张士诚窃据浙东、西之地,虽縻以好爵,资为藩屏,而贡
赋不供,剥民以自奉,于是海运之舟不至京师者积年矣。
至十九年,朝廷遣兵部尚书伯颜帖木儿、户部尚书齐履亨征海运于江浙,由
海道至庆元,抵杭州。时达识帖睦迩为江浙行中书省丞相,张士诚为太尉,方国
珍为平章政事,诏命士诚输粟,国珍具舟,达识帖睦迩总督之。既达朝廷之命,
而方、张互相猜疑,士诚虑方氏载其粟而不以输于京也,国珍恐张氏掣其舟而因
乘虚以袭己也。伯颜帖木儿白于丞相,正辞以责之,巽言以谕之,乃释二家之疑,
克济其事。先率海舟俟于嘉兴之澉浦,而平江之粟展转以达杭之石墩,又一舍而
后抵澉浦,乃载于舟。海滩浅涩,躬履艰苦,粟之载于舟者,为石十有一万。二
十年五月赴京。是年秋,又遣户部尚书王宗礼等至江浙。二十一年五月,运粮赴
京,如上年之数。九月,又遣兵部尚书彻彻不花、侍郎韩祺往征海运一百万石。
二十二年五月,运粮赴京,视上年之数,仅加二万而已。九月,遣户部尚书脱脱
欢察尔、兵部尚书帖木至江浙。二十三年五月,仍运粮十有三万石赴京。九月,
又遣户部侍郎博罗帖木儿、监丞赛因不花往征海运。士诚托辞以拒命,由是东南
之粟给京师者,遂止于是岁云。
钞法
至正十年,右丞相脱脱欲更钞法,乃会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及集贤、翰
林两院官共议之。先是,左司都事武祺尝建言云:“钞法自世祖时已行之后,除
拨支料本、倒易昏钞以布天下外,有合支名目,于宝钞总库料钞转拨,所以钞法
疏通,民受其利。比年以来,失祖宗元行钞法本意。不与转拨,故民间流转者少,
致伪钞滋多。”遂准其所言,凡合支名目,已于总库转支。至是,吏部尚书偰
哲笃及武祺,俱欲迎合丞相之意。偰哲笃言更钞法,以楮币一贯文省权铜钱一
千文为母,而钱为子。众人皆唯唯,不敢出一语,惟集贤大学士兼国子祭酒吕思
诚独奋然曰:“中统、至元自有母子,上料为母,下料为子。比之达达人乞养汉
人为子,是终为汉人之子而已,岂有故纸为父,而以铜为过房儿子者乎!”一坐
皆笑。思诚又曰:“钱钞用法,以虚换实,其致一也。今历代钱及至正钱,中统
钞及至元钞、交钞,分为五项,若下民知之,藏其实而弃其虚,恐非国之利也。”
偰哲笃、武祺又曰:“至元钞多伪,故更之尔。”思诚曰:“至元钞非伪,人
为伪尔,交钞若出,亦有伪者矣。且至元钞犹故戚也,家之童稚皆识之矣。交钞
犹新戚也,虽不敢不亲,人未识也,其伪反滋多尔。况祖宗成宪,岂可轻改。”
偰哲笃曰:“祖宗法弊,亦可改矣。”思诚曰:“汝辈更法,又欲上诬世皇,
是汝又欲与世皇争高下也。且自世皇以来,诸帝皆谥曰孝,改其成宪,可谓孝乎?”
武祺又欲钱钞兼行,思诚曰:“钱钞兼行,轻重不伦,何者为母,何者为子?汝
不通古今,道听途说,何足以行,徒以口舌取媚大臣,可乎?”偰哲笃曰:
“我等策既不可行,公有何策?”思诚曰:“我有三字策,曰行不得,行不得。”
又曰:“丞相勿听此言。如向日开金口河,成则归功汝等,不成则归罪丞相矣。”
脱脱见其言直,犹豫未决。御史大夫也先帖木儿言曰:“吕祭酒言有是者,有非
者,但不当坐庙堂高声厉色。若从其言,此事终不行耶!”明日,讽御史劾之,
思诚归卧不出,遂定更钞之议而奏之。下诏云:“朕闻帝王之治,因时制宜,损
益之方,在乎通变。惟我世祖皇帝,建元之初,颁行中统交钞,以钱为文,虽鼓
铸之规未遑,而钱币兼行之意已具。厥后印造至元宝钞,以一当五,名曰子母相
权,而钱实未用。历岁滋久,钞法偏虚,物价腾踊,奸伪日萌,民用匮乏。爰询
廷臣,博采舆论,佥谓拯弊必合更张。其以中统交钞壹贯文省权铜钱一千文,准
至元宝钞二贯,仍铸至正通宝钱与历代铜钱并用,以实钞法。至元宝钞,通行如
故。子母相权,新旧相济,上副世祖立法之初意。”
十一年,置宝泉提举司,掌鼓铸至正通宝钱、印造交钞,令民间通用。行之
未久,物价腾踊,价逾十倍。又值海内大乱,军储供给,赏赐犒劳,每日印造,
不可数计。舟车装运,轴轳相接,交料之散满人间者,无处无之。昏软者不复行
用。京师料钞十锭,易斗粟不可得。既而所在郡县,皆以物货相贸易,公私所积
之钞,遂俱不行,人视之若弊楮,而国用由是遂乏矣。
盐法
大都之盐:元统二年四月,御史台备监察御史言:“窃睹京畿居民繁盛,日
用之中,盐不可阙。大德中,因商贩把握行市,民食贵盐,乃置局设官卖之。中
统钞一贯,买盐四斤八两。后虽倍其价,犹敷民用。及泰定间,因所任局官不得
其人,在上者失于钤束,致有短少之弊。于是巨商趋利者营属当道,以局官侵盗
为由,辄奏罢之,复从民贩卖。自是钞一贯,仅买盐一斤。无籍之徒,私相犯界,
煎卖独受其利,官课为所侵碍。而民食贵盐益甚,贫者多不得食,甚不副朝廷恤
小民之意。如朝廷仍旧设局,官为发卖,庶课不亏,而民受赐矣。”
既而大都路备三巡院及大兴、宛平县所申,又户部尚书建言,皆如御史所陈。
户部乃言,以谓“榷盐之法,本以裕国而便民。始自大德七年罢大都运司,令河
间运司兼办。每岁存留盐数,散之米铺,从其发卖。后因富商专利,遂于南北二
城设局,凡十有五处,官为卖之。当时立法严明,民甚便益。泰定二年,因局官
纲船人等多有侵盗之弊,复从民贩卖,而罢所置之局。未及数载,有司屡言富商
高抬价直之害。运司所言纲船作弊,盖因立法不严,失于关防所致。且各处俱有
官设盐铺,与商贾贩卖并无窒碍,岂有京城之内,乃革罢官卖之局。宜准本部尚
书所言,及大都路所申,依旧制于南北二城置局十有五处。每局日卖十引,设卖
盐官二员,以岁一周为满,责其奉公发卖。每中统钞一贯,买盐二斤四两,毋令
杂灰土其中,及权衡不得其平。凡买盐过十贯者禁之,不及贯者从所买与之。如
满岁无短少失陷及元定分数者,减一界升用之;若有侵盗者,依例追断其合卖盐
数。令河间运司分为四季,起赴京廒,用官定法物,两平称收,分给各局。其所
卖价钞,逐旬起解,委本部官轮次提调之。仍委官巡视,如有豪强兼利之徒,频
买局盐而增价转卖于外者,从提调巡督官痛治之。仍令运司严督押运之人,设法
防禁,毋致纵令纲船人等作弊。其客商盐货,从便相参发卖。”四月二十六日,
中书省上奏,如户部所拟行之。
至元三年三月,大都京廒申户部云:“近奉文帖,起运至元二年京廒发卖食
盐一万五千引,令两平称收,如数具实申部。除各纲淹没短少盐计八百四十八引,
本廒实收一万四千一百五十有二引,已支一万一百引付各局发卖,见存盐四千五
十有二引,支拨欲尽。所据至元三年食盐,宜依例于河间运司起运一万五千引赴
都,庶民间食用不阙。”户部准其所言,乃议:“京廒食盐,今岁宜从河间运一
万五千引,其脚价席索等费,令运司于盐课钱内通算支用。仍召募有产业船户,
互相保识,每一千引为一纲,就差各该场官一员,并本司奏差或监运巡盐官,每
名管押一纲,于大都兴国等场见收盐内验数,分派分司官监视,如数两平支收,
限三月内赴京廒交卸,取文凭赴部销照。但有杂和沙土,湿润短少数,并令本纲
船户、押运场官、奏差监运诸人,如数均赔,依例坐罪。”中书如户部所议行之。
至正三年,监察御史王思诚、侯思礼等建言:“京师自大德七年罢大都盐运
司,设官卖盐,置局十有五处,泰定二年以其不便罢之,元统二年又复之,迨今
十年,法久弊生。在船则有侵盗渗溺之患,入局则有和杂灰土之奸。名曰一贯二
斤四两,实不得一斤之上。其洁净不杂,而斤两足者,唯上司提调数处耳。又常
白盐一千五百引,用船五十艘,每岁以四月起运,官盐二万引,用船五十艘,每
岁以七月起运,而运司所遣之人,擅作威福,南抵临清,北自通州,所至以索截
河道,舟楫往来,无不被扰。名为和顾,实乃强夺。一岁之中,千里之内,凡富
商巨贾之载米粟者,达官贵人之载家室者,一概遮截,得重贿而放行,所拘留者,
皆贫弱无力之人耳。其舟小而不固,渗溺侵盗,弊病多端。既达京廒,又不得依
时交收,淹延岁月,困守无聊,鬻妻子、质舟楫者,往往有之。此客船所以狼顾
不前,使京师百物涌贵者,实由于此。窃计官盐二万引,每引脚价中统钞七贯,
总为钞三千锭,而十五局官典俸给,以一岁计之又五百七十六锭,其就支赁房之
资,短脚之价,席草诸物,又在外焉。当时置局设官,但为民食贵盐,殊不料官
卖之弊,反不如商贩之贱,岂忍徒费国家,而使百物贵也。宜从宪台具呈中书省,
议罢其盐局,及来岁起运之时,出榜文播告盐商,从便入京兴贩。若常白盐所用
船五十艘,亦宜于江南造小料船处如数造之。既成之后,付运司顾人运载,庶舟
楫通而商贾集,则京师百物贱,而盐亦不贵矣。”御史台以其言具呈中书,而河
间运司所申,亦如前议。
户部言:“运司及大都路讲究,即同监察御史所言,元设盐局,合准革罢,
听从客旅兴贩。其常白盐系内府必用之物,起运如故,宜从都省闻奏。”二月初
五日,中书省上奏,如户部所拟行之。
河间之盐:至正二年,河间运司申户部云:“本司岁办额余盐共三十八万引,
计课钞一百一十四万锭,以供国用,不为不重。近年以来,各处私盐及犯界盐贩
卖者众,盖因军民官失于禁治,以致侵碍官课,盐法涩滞,实由于此。乞转呈都
省,颁降诏旨,宣谕所司,钦依规办。”本部具呈中书省,遂于四月十七日上奏,
降旨戒饬之。
七月,又据河间运司申:“本司办课,全藉郡县行盐地方买食官盐。去岁河
间等路旱蝗阙食,累蒙赈恤,民力未苏,食盐者少。又因古北口等处,把隘官及
军人不为用心诘捕,大都路所属有司,亦不奉公巡禁,致令诸人装载疙疸盐于街
市卖之,或量以斗,或盛以盘,明相馈送。今紫荆关捕获犯人张狡群等所载疙疸
盐,计一千六百余斤。自至元六年三月迄今犯者,将及百起。若不申闻,恐年终
课不如数,虚负其咎。”本部具呈中书省,照会枢密院给降榜文禁治之。
三年,又据河间运司申:“生财节用,固治国之常经;薄赋轻徭,实理民之
大本。本司岁额盐三十五万引,近年又添余盐三万引,元签灶户五千七百七十四
户,除逃亡外,止存四千三百有一户。每年额盐,勒令见在疲乏之户勉强包煎。
今岁若依旧煎办,人力不足。又兼行盐地方旱蝗相仍,百姓焉有买盐之资。如蒙
矜闵,自至正二年为始,权免余盐三万引,俟丰稔之岁,煎办如旧。”本部以钱
粮支用不敷,权拟住煎一万引,具呈中书省。正月二十八日上奏,如户部所拟行
之。
既而运司又言:“至元三十一年,本司办盐额二十五万引,自后累增至三十
有五万。元统元年,又增余盐三万引,已经具呈。蒙都省奏准,住煎一万引。外
有二万引,若依前勒令见户包煎,实为难堪。如并将余盐二万引住煎,诚为便益。”
户部又以所言具呈中书省,权拟余盐二万引住煎一年,至正四年煎办如故。四月
十二日上奏,如户部所拟行之。
山东之盐:元统二年,户部呈:“据山东运司准济南路牒,依副达鲁花赤完
者、同知阇里帖木儿所言,比大都、河间运司,改设巡盐官一十二员,专一巡禁
本部。详山东运司,岁办钞七十五万余锭,行盐之地,周围三万余里,止是运判
一员,岂能遍历,恐私盐来往,侵碍国课。本司既与济南路讲究便益,宜准所言。”
中书省令户部复议之,本部言:“河间运司定设奏差一十二名,巡盐官一十六名,
山东运司设奏差二十四名,今既比例添设巡盐官外,据元设奏差内减去一十二名。”
具呈中书省,如所拟行之。
三年二月,又据山东运司备临朐、沂水等县申:“本县十山九水,居民稀少,
元系食盐地方,后因改为行盐,民间遂食贵盐,公私不便。如蒙仍旧改为食盐,
令居民验户口多寡,以输纳课钞,则官民俱便,抑且可革私盐之弊。”运司移文
分司,并益都路及下滕、峄等州,从长讲究,互言食盐为便。及准本司运使辛朝
列牒云:“所据零盐,拟依登、莱等处,铨注局官,给印置局,散卖于民,非惟
大课无亏,官释私盐之忧,民免刑配之罪。”户部议:“山东运司所言,于滕、
峄等处增置十有一局,如登、莱三十五局之例,于钱谷官内通行铨注局官,散卖
食盐,官民俱便。既经有司讲究,宜从所议。”具呈中书省,如所拟行之。
至元二年,御史台据山东肃政廉访司申:“准济南路备章丘县申‘见奉山东
运司为本司额办盐课二十八万引,除客商承办之外,见存十三万引,绝无买者,
将及年终,岁课不能如数。所据新城、章丘、长山、邹平、济南俱近盐场,与大、
小清河相接,客旅兴贩,宜依商河、滕、峄等处,改为食盐,权派八千引,责付
本处有司自备席索脚力,赴已拟固堤等场,于元统三年依例支出,均散于民’等
事,窃照山东运司,初无上司明文,辄擅散民食盐,追纳课钞,使民不得安业。
今于至元元年正月、二月,两次奉到中书户部符文,行盐食盐地分已有定例,毋
得桩配于民。本司不遵省部所行,寝匿符文,依前差人驰驿,督责州县,临逼百
姓,追征食盐课钞,不无扰害。据本司恣意行事,玩法扰民,理应取问,缘系办
课之时,宜从宪台区处。又据监察御史所呈,亦为兹事。若便行取问,即系办课
时月,具呈中书省区处。”户部议呈:“行盐食盐已有定所,宜从改正。若准御
史台所呈,取问运司,却缘盐法例应从长规画,似难别议。”中书省如所拟行之。
陕西之盐:至元二年九月,御史台准陕西行台咨备监察御史帖木儿不花建言:
“近蒙委巡历奉元东道,至元元年各州县户口额办盐课,其陕西运司官不思转运
之方,每年豫期差人,分道赍引,遍散州县,甫及旬月,杖限追钞,不问民之无
有。窃照诸处运司之例,皆运官召商发卖,惟陕西等处盐司,近年散于民户。且
如陕西行省食盐之户,该办课二十万三千一百六十四锭有余。于内巩昌、延安等
处认定课钞一万六千二百七十一锭,庆阳、环州、凤翔、兴元等处岁办课一万七
千九百八十五锭,其余课钞,先因关陕旱饥,民多流亡,准中书省咨,至顺三年
盐课,十分为率,减免四分,于今三载,尚有亏负。盖因户口凋残,十亡八九,
纵或有复业者,家产已空,尔来岁颇丰收,而物价甚贱,得钞为艰。本司官皆勒
有司征办,无分高下,一概给散,少者不下二三引,每一引收价三锭,富家无以
应办,贫下安能措画?粜终岁之粮,不酬一引之价,缓则输息而借贷,急则典鬻
妻子。纵引目到手,力窘不能装运,止从各处盐商,勒价收买。旧债未偿,新引
又至,民力有限,官赋无穷。又宁夏所产韦红盐池,不办课程,除巩昌等处循例
认纳乾课,从便食用外,其池邻接陕西环州百余里,红盐味甘而价贱,解盐味苦
而价贵,百姓私相贩易,不可禁约。以此参详,河东盐池,除捞盐户口食盐外,
办课引数,今后宜从运官设法,募商兴贩。但遇行盐之处,诸人毋得侵扰韦红盐
法。运司每岁分轮官吏监视,听民采取,立法抽分,依例发卖,每引收价钞三锭。
自黄河以西,从民食用,通办运司元额课钞。因时夹带至黄河东南者,同私盐法
罪之,陕西兴贩解盐者不禁。如此庶望官民两便,而课亦无亏矣。”
又据陕西汉中道肃政廉访使胡通奉所陈云:“陕西百姓,许食解盐,近脱荒
俭,流移渐复,正宜安辑,而盐吏不察民瘼,止以恢办为名,不论贫富,散引收
课,或纳钱入官,动经岁月,犹未得盐。盖因地远,脚力艰涩。今后若令大河以
东之民,分定课程,买食解盐,其以西之民,计口摊课,任食韦红之盐,则官不
被扰,民无荡产之祸矣。且解盐结之于风,韦红之盐产之于地,东盐味苦,西盐
味甘,又岂肯舍其美而就其恶乎?使陕西百姓,一概均摊解盐之课,令食韦红之
盐,则盐吏免巡禁之劳,而民亦受惠矣。”本台详所言盐法,宜从省部定拟,具
呈中书省,送户部议之。本部议云:“陕西行台所言盐事,宜从都省选官,前赴
陕西,与行省、行台及河东运司官一同讲究,是否便益,明白咨呈。”
三年,都省移咨陕西行省,仍摘委河东运司正官一员赴省,一同再行讲究。
三月初二日,陕西行省官及李御史、运司同知郝中顺会巩昌、延安、兴元、奉元、
凤翔、邠州等官,与总帅汪通议等,俱称当从御史帖木儿不花及廉使胡通奉所言,
限以黄河为界,令陕西之民从便食用韦红二盐,解盐依旧西行,红盐不许东渡。
其咸宁、长安录事司三处未散者,依已散州县,一体斟酌,认纳乾课,与运司已
散食盐引价同。见纳乾课,办钞七万锭,通行按季输纳,运司不须散引。如此则
民不受害,而课以无亏矣。郝同知独言:“运司每岁办课四十五万锭,陕西该办
二十万锭,今止认七万锭,余十三万锭,从何处恢办?”议不合而散。本省检照
运司逐年申报文册,陕西止办七万二千六十余锭,郝遂称疾不出,其后讫无定论。
户部参照至顺二年中书省尝遣兵部郎中井朝散,与陕西行省官一同讲究,以
泾州白家河永为定界,听民食用。仍督所在军民官严行禁约,毋致韦红二盐犯境
侵课。中书如所拟行之。
两淮之盐:至元六年八月,两淮运司准行户部尚书运使王正奉牒:“本司自
至元十四年创立,当时盐课未有定额,但从实恢办,自后累增至六十五万七十五
引。客人买引,自行赴场支盐,场官逼勒灶户,加其斛面,以通盐商,坏乱盐法。
大德四年,中书省奏准,改法立仓,设纲攒运,拨袋支发,以革前弊。本司行盐
之地,江浙、江西、河南、湖广所辖路分,上江下流,盐法通行。至大间,煎添
正额余盐三十万引,通九十五万七十五引。客商运至扬州东关,俱于城河内停泊,
听候通放,不下三四十万余引,积叠数多,不能以时发放。至顺四年,前运使韩
大中等又言:‘岁卖额盐九十五万七十五引。客商买引,关给勘合,赴仓支盐,
雇船脚力,每引远仓该钞十二三贯,近仓不下七八贯,运至扬州东关,俟候以次
通放。其船梢人等,恃以盐主不能照管,视同己物,恣为侵盗,弊病多端。及事
败到官,非不严加惩治,莫能禁止。其所盗盐,以钞计之,不过折其旧船以偿而
已,安能如数征之?是以里河客商,亏陷资本,外江兴贩,多被欺侮,而百姓高
价以买不洁之盐,公私俱受其害。’窃照扬州东关城外,沿河两岸,多有官民空
闲之地。如蒙听从盐商自行赁买基地,起造仓房,支运盐袋到场,籍定资次,贮
置仓内,以俟通放。临期用船,载往真州发卖,既防侵盗之患,可为悠久之利,
其于盐法非小补也。”
既申中书户部及河南行省,照勘议拟,文移往复,纷纭不决。久之,户部乃
定议,令运司于已收在官客商带纳挑河钱内,拨钞一万锭,起盖仓房,仍从都省
移咨河南行省,委官与运司偕往,相视空地,果无违碍,而后行之。
两浙之盐:至元五年,两浙运司申中书省云:
本司自至元十三年创立,当时未有定额。至十五年始立额,办盐十五万九千
引。自后累增至四十五万引,元统元年又增余盐三万引,每岁总计四十有八万。
每引初定官价中统钞五贯,自后增为九贯、十贯,以至三十、五十、六十、一百,
今则为三锭矣。每年办正课中统钞一百四十四万锭,较之初年,引增十倍,价增
三十倍。课额愈重,煎办愈难,兼以行盐地界所拘户口有限。前时听从客商就场
支给,设立检校所,称检出场盐袋。又因支查停积,延祐七年,比两淮之例,改
法立仓,纲官押船到场,运盐赴仓收贮,客旅就仓支盐。始则为便,经今二十余
年,纲场仓官任非其人,惟务掊克。况淮、浙风土不同,两淮跨涉四省,课额虽
大,地广民多,食之者众,可以办集。本司地界,居江枕海,煎盐亭灶,散漫海
隅,行盐之地,里河则与两淮邻接,海洋则与辽东相通,番舶往来,私盐出没,
侵碍官课,虽有刑禁,难尽防御。盐法隳坏,亭民消废,其弊有五:
本司所辖场司三十四处,各设令、丞、管勾、典史,管领灶户火丁。用工之
时,正当炎暑之月,昼夜不休。才值阴雨,束手彷徨。贫穷小户,余无生理,衣
食所资,全籍工本,稍存抵业之家,十无一二。有司不体其劳,又复差充他役。
各场元签灶户一万七千有余,后因水旱疫疠,流移死亡,止存七千有余。即今未
蒙签补,所据抛下额盐,唯勒见户包煎而已。若不早为签补,优加存恤,将来必
致损见户而亏大课。此弊之一也。
又如所设三十五纲监运纲司,专掌召募船户,照依随场日煎月办课额,官给
水脚钱,就场支装所煎盐袋,每引元额四百斤,又加折耗等盐十斤,装为二袋,
纲官押运前赴所拨之仓而交纳焉。客人到仓支盐,如自二月至于十月河冻之时,
以运足为度,其立法非不周密也。今各纲运盐船户,经行岁久,奸弊日滋。凡遇
到场装盐之时,私属盐场官吏司秤人等,重其斤两,装为硬袋,出场之后,沿途
盗卖,杂以灰土,补其所亏。及到所赴之仓,而仓官司秤人又各受贿,既不加辨,
秤盘又不如法。在仓日久,又复消折。袋法不均,诚非细故。不若仍旧令客商就
场支给,既免纲运俸给水脚之费,又盐法一新。此弊之二也。
本司岁办额盐四十八万引,行盐之地,两浙、江东凡一千九百六万余口。每
日食盐四钱一分八厘,总而计之,为四十四万九千余引。虽卖尽其数,犹剩盐三
万一千余引。每年督勒有司,验户口请买。又值荒歉连年,流亡者众,兼以濒江
并海,私盐公行,军民官失于防御,所以各仓停积累岁未卖之盐,凡九十余万引,
无从支散。如蒙早降定制,以凭遵守,赏罚既明,私盐减少,户口食盐,不致废
弛。此弊之三也。
又每季拘收退引,凡遇客人运盐到所卖之地,先须住报水程及所止店肆,缴
纳退引。岂期各处提调之官,不能用心检举,纵令吏胥坊里正等,需求分例钱,
不满所欲,则多端留难。客人或因发卖迟滞,转往他所,水程虽住,引不拘纳,
遂有埋没,致容奸民藏匿在家,影射私盐,所司亦不检勘拘收。其懦善者,卖过
官盐之后,即将引目投之乡胥。又有狡猾之徒,不行纳官,通同盐徒,执以为凭,
兴贩私盐。如蒙将有司官吏,明定黜降罪名,使退引尽实还官,不致影射私盐。
此弊之四也。
本司自延祐七年改立杭州等七仓,设置部辖,掌收各纲船户,运到盐袋,贮
顿在仓,听候客人,依次支盐,俱有定制。比年以来,各仓官攒,肆其贪欲,出
纳之间,两收其利。凡遇纲船到仓,必受船户之贿,纵其杂和灰土,收纳入仓。
或船户运至好盐,无钱致贿,则故生事留难,以致停泊河岸,侵欺盗卖。其仓官
与盐运人等为弊多端,是以各仓积盐九十余万引,新旧相并,充溢廊屋,不能支
发,走卤消折,利害非轻。虽系客人买过之物,课钞入官,实恐年复一年,为患
益甚。若仍旧令客商自备脚力,就场支装,庶免停积。此弊之五也。
五者之中,各仓停积,最为急务。验一岁合卖之数,止该四十四万余引,尽
卖二年,尚不能尽,又复煎运到仓,积累转多。如蒙特赐奏闻,选委德望重臣,
与拘该官府,从长讲究,参酌时宜,更张法制,定为良规,惠济黎元,庶望大课
无亏。见为住煎余盐三万引,差人赍江浙行省咨文赴中书省,请照详焉。
户部详运司所言,除余盐三万引别议外,其余事理,未经行省明白定拟,呈
省移咨,从长讲究。六年五月,中书省奏,选官整治江浙盐法,命江浙行省右丞
纳麟及首领官赵郎中等提调,既而纳麟又以他故辞。
至正元年,运使霍亚中又言:“两淮、福建运司,俱有余盐,已行住免。本
司系同一体,如蒙依例住煎三万引,庶大课易为办集。”中书省上奏,得旨权将
余盐三万引倚阁,俟盐法通行而后办之。
二年十月,中书右丞相脱脱、平章铁木儿塔识等奏:“两浙食盐,害民为甚,
江浙行省官、运司官屡以为言。拟合钦依世祖皇帝旧制,除近盐地十里之内,令
民认买,革罢见设盐仓纲运,听从客商赴运司买引,就场支盐,许于行盐地方发
卖,革去派散之弊。及设检校批验所四处,选任廉干之人,直隶运司,如遇客商
载盐经过,依例秤盘,均平袋法,批验引目,运司官常行体究。又自至元十三年
岁办盐课,额少价轻,今增至四十五万,额多价重,转运不行。今户部定拟,自
至正三年为始,将两浙额盐量减一十万引,俟盐法流通,复还元额,散派食盐,
拟合住罢。”有旨从之。
福建之盐:至元六年正月,江浙行省据福建运司申:“本司岁办额课盐,十
有三万九引一百八十余斤,今查勘得海口等七场,至元四年闰八月终,积下附余
增办等盐十万一千九百六十二引二百六十二斤。看详,既有积攒附余盐数,据至
元五年额盐,拟合照依天历元年住煎正额五万引,不给工本,将上项余盐五万,
准作正额,省官本钞二万锭,免致亭民重困。本年止办额盐八万九引一百八十余
斤,计盐十有三万九引有奇,通行发卖,办纳正课。除留余盐五万余引,预支下
年军民食盐,实为官民便益。”本省如所拟,咨呈中书省。送户部参详,亦如所
拟。其下余盐五万一千九百六十二引,发卖为钞,通行起解。回咨本省,从所拟
行之。
至正元年,诏:“福建、山东表卖食盐,病民为甚。行省、监察御史、廉访
司拘该有司官,宜公同讲究。”二年六月,江浙行省左丞与行台监察御史、福建
廉访司官及运使常山李鹏举、漳州等八路正官讲究得食盐不便,其目有三:一曰
余盐三万引,难同正额,拟合除免。二曰盐额太重,比依广海例,止收价二锭。
三曰住罢食盐,并令客商通行。
福建盐课始自至元十三年,见在盐六千五十五引,每引钞九贯。二十年,煎
卖盐五万四千二百引,每引钞十四贯。二十五年,增为一锭。三十一年,始立盐
运司,增盐额为七万引。元贞二年,每引增价十五贯。大德八年,罢运司,并入
宣慰使司恢办。十年,立都提举司,增盐额为十万引。至大元年,各场煎出余盐
三万引。四年,复立运司,遂定额为十三万引,增价钞为二锭。延祐元年,又增
为三锭,运司又从权改法,建、延、汀、邵仍旧客商兴贩,而福、兴、漳、泉四
路桩配民食,流害迄今三十余年。本道山多田少,土瘠民贫,民不加多,盐额增
重。八路秋粮,每岁止二十七万八千九百余石,夏税不过一万一千五百余锭,而
盐课十三万引,该钞三十九万锭。民力日弊,每遇催征,贫者质妻鬻子以输课,
至无可规措,往往逃移他方。近年漳寇扰攘,亦由于此。运司官耳闻目见,盖因
职专恢办,惠无所施。如蒙钦依诏书事意,罢余盐三万引,革去散卖食盐之弊,
听从客商八路通行发卖,诚为官民两便。其正额盐,若依广海盐价,每引中统钞
二锭,宜从都省区处。
江浙行省遂以左丞所讲究,咨呈中书省,送户部定拟,自至正三年为始,将
余盐三万引,权令减免,散派食盐拟合住罢。其减正额盐价,即与广海提举司事
例不同,别难更议。十月二十八日,右丞相脱脱、平章帖木儿达失等,以所拟奏
而行之。
广东之盐:至元二年,御史台准江南诸道行御史台咨备监察御史韩承务建言:
“广东道所管盐课提举司,自至元十六年为始,止办盐额六百二十一引,自后累
增至三万五千五百引,延祐间又增余盐,通正额计五万五百五十二引。灶户窘于
工程,官民迫于催督,呻吟愁苦,已逾十年。泰定间,蒙宪台及奉使宣抚,交章
敷陈,减免余盐一万五千引。元统元年,都省以支持不敷,权将已减余盐,依旧
煎办,今已三载,未蒙住罢。窃意议者,必谓广东控制海道,连接诸蕃,船商辏
集,民物富庶,易以办纳,是盖未能深知彼中事宜。本道所辖七路八州,平土绝
少,加以岚瘴毒疠,其民刀耕火种,巢颠穴岸,崎岖辛苦,贫穷之家,经岁淡食,
额外办盐,卖将谁售。所谓富庶者,不过城郭商贾与舶船交易者数家而已。灶户
盐丁,十逃三四,官吏畏罪,止将见存人户,勒令带煎。又有大可虑者,本道密
迩蛮獠,民俗顽恶,诚恐有司责办太严,敛怨生事,所系非轻。如蒙捐此微利,
以示大信,疲民幸甚。”具呈中书省,送户部定拟,自元统三年为始,广东提举
司所办余盐,量减五千引。十月初九日,中书省以所拟奏闻,得旨从之。
广海之盐:至元五年三月,湖广行省咨中书省云:“广海盐课提举司额盐三
万五千一百六十五引,余盐一万五千引。近因黎贼为害,民不聊生,正额积亏四
万余引,卧收在库。若复添办余盐,困苦未苏,恐致不安。事关利害,如蒙怜悯,
闻奏除免,庶期元额可办,不致遗患边民。”户部议云:“上项余盐,若全恢办,
缘非元额,兼以本司僻在海隅,所辖灶民,累遭劫掠,死亡逃窜,民物凋弊,拟
于一万五千引内,量减五千引,以舒民力。”中书以所拟奏闻,得旨从之。
四川之盐:元统三年,四川行省据盐茶转运使司申:“至顺四年,中书坐到
添办余盐一万引外,又带办两浙运司五千引,与正额盐通行煎办,已后支用不阙,
再行议拟。卑司为各场别无煎出余盐,不免勒令灶户承认规划,幸已足备。以后
年分,若不申覆,诚恐灶户逃窜,有妨正课。如蒙怜悯,备咨中书省,于所办余
盐一万引内,量减带办两浙之数。”又准分司运官所言云:“四川盐井,俱在万
山之间,比之腹里、两淮,优苦不同,又行带办余盐,灶民由此而疲矣。”行省
咨呈中书省,上奏得旨,权以带办余盐五千引倚阁之。
茶法
至元二年,江西、湖广两行省具以茶运司同知万家闾所言添印茶由事,咨呈
中书省云:“本司岁办额课二十八万九千二百余锭,除门摊批验钞外,数内茶引
一百万张,每引十二两五钱,共为钞二十五万锭。末茶自有官印筒袋关防,其零
斤草茶由帖,每年印造一千三百八万五千二百八十九斤,该钞二万九千八十余锭。
茶引一张,照茶九十斤,客商兴贩。其小民买食及江南产茶去处零斤采卖,皆须
由帖为照。春首发卖茶由,至于夏秋,茶由尽绝,民间阙用。以此考之,茶由数
少课轻,便于民用而不敷,茶引课重数多,止于商旅兴贩,年终尚有停闲未卖者。
每岁合印茶由,以十分为率,量添二分,计二百六十一万七千五十八斤。算依引
目内官茶,每斤收钞一钱三分八厘八毫八丝,计增钞七千二百六十九锭七两,比
验减去引目二万九千七十六张,庶几引不停闲,茶无私积。中书户部定拟,江西
茶运司岁办公据十万道,引一百万,计钞二十八万九千二百余锭。茶引便于商贩,
而山场小民全凭茶由为照,岁办茶由一千三百八万五千二百八十九斤,每斤一钱
一分一厘一毫二丝,计钞五千八百一十六锭七两四钱一分,减引二万三千二百六
十四张。茶引一张,造茶九十斤,纳官课十二两五钱。如于茶由量添二分,计二
百六十一万七千五十八斤,每斤添收钞一钱三分八厘八毫八丝,计钞七千二百六
十九锭七两,积出余零钞数,官课无亏,而便于民用。”合准本省所拟,具呈中
书省,移咨行省,如所拟行之。
至正二年,李宏陈言内一节,言江州茶司据引不便事云:“榷茶之制,古所
未有,自唐以来,其法始备。国朝既于江州设立榷茶都转运司,仍于各路出茶之
地设立提举司七处,专任散据卖引,规办国课,莫敢谁何。每至十二月初,差人
勾集各处提举司官吏,关领次年据引。及其到司,旬月之间,司官不能偕聚。吏
贴需求,各满所欲,方能给付据引。此时春月已过。及还本司,方欲点对给散,
又有分司官吏,到各处验户散据卖引。每引十张,除正纳官课一百二十五两外,
又取要中统钞二十五两,名为搭头事例钱,以为分司官吏馈饣尽之资。提举司虽
以榷茶为名,其实不能专散据卖引之任,不过为运司官吏营办资财而已。上行下
效,势所必然。提举司既见分司官吏所为若是,亦复仿效迁延。及茶户得据还家,
已及五六月矣。中间又存留茶引二三千本,以茶户消乏为名,转卖与新兴之户。
每据又多取中统钞二十五两,上下分派,各为己私。不知此等之钱,自何而出,
其为茶户之苦,有不可言。至如得据在手,碾磨方兴,吏卒踵门,催并初限。不
知茶未发卖,何从得钱?间有充裕之家,必须别行措办。其力薄者,例被拘监,
无非典鬻家私,以应官限。及终限不能足备,上司紧并,重复勾追,非法苦楚。
此皆由运司给引之迟,分司苛取之过。茶户本图求利,反受其害,日见消乏逃亡,
情实堪悯。今若申明旧制,每岁正月,须要运司尽将据引给付提举司,随时派散,
无得停留在库,多收分例,妨误造茶时月;如有过期,别行定罪。仍不许运司似
前分司自行散卖据引,违者从肃政廉访司依例纠治。如此,庶茶司少革贪黩之风,
茶户免损乏之害。”中书省以其言送户部定拟,复移咨江西行省,委官与茶运司
讲究,如果便益,如所言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