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犹抱琵琶半遮面的“训政”

作品:《蒋介石成败录

    治国兴国,是执政者的第一要务,凡想成就大业者,必倾尽全力而为之,古今中外概莫能外。问题在于依什么样的理念,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而为之。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民主政治逐渐成为政治文明发展的大趋势。孙中山领导辛亥革命,开启了中国走向民主政治的历史进程,这是治国兴国的必由之路;这也是一个漫长、曲折的历史进程,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的奋斗。
    蒋介石是从专制走向民主政治的过渡性人物,他本应义无反顾地推进这一历史过程,不幸的是,他人为地中断了这—历史过程。他自诩为孙中山事业的继承人,却背叛了孙中山的三民主义,逆潮流而行,坚持独裁统治,在中国现代政治文明史上留下最黑暗的一页。
    治国兴国涉及面很宽泛,在这里侧重从蒋介石坚持独裁统治,运用权术处理治权与民权、一党与多党、治国与治党三对关系及其矛盾的角度,探讨他执政的得与失、成与败,进而揭示蒋介石的政治权谋、权术的落后性、反动性及其失败的必然性。
    “训政”这一政治理念,是孙中山提出的。“二次革命”失败后,他在组建中华革命党时,基于革命党蜕化变质,国家政权被北洋军阀篡夺的深刻教训,把建国划分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其出发点是,针对中国封建专制根深蒂固,没有民主传统的实际,循序渐进地推进民主。“训政”时期处在承上启下的地位。他认为“训政”是,“以文明法理,督率国民建设地方自治”。这是一种“权能分治”的治国理念,其目的是,培植民主土壤,通过教育与实际训练,增强民众的民主意识,提高政治参与的热情,为将来实行宪政奠定良好基础。
    而蒋介石所讲的“训政”,完全曲解了孙中山的“训政”理念,阉割了它所蕴含的民主精神,实际上成了玩弄权术,愚弄民智、强奸民意、剥夺民权的代名词。
    蒋介石自攫取国家最高权力之日起,就想用独裁取代孙中山的民主治国方略。然而,受多种因素的制约,他只得遮遮掩掩。于是,他以孙中山“训政”的理念为招牌,推行独裁统治。
    事例:
    蒋介石叛变革命,建立南京政权后,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利用政权,在必要时,对人民之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等自由权在法律范围内加以限制。其实质是代民做主。
    《训政纲领》把国民党法定为最高训政者,把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定为最高权力的决策机构,把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法定为治权的监督、指导机构,为蒋介石独裁提供法理依据。这个《纲领》完全背离了孙中山“训政”理念的民主治国的精神,使蒋介石的独裁统治合法化。1929年6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确定了一个时间表,训政时期为6年,最迟应到1935年完成。由于“训政”被异化为国民党一党专政、蒋介石独裁的托词,所以他们以种种借口将它一直延续下去,即使到了1947年宣布结束“训政”,开始实施“宪政”,那也是徒有其名,独裁依旧。
    这样的“训政”不仅人民得不到什么实惠,就是国民党内部也因为政治利益分赃不匀,常常有人反对蒋介石的“训政”。最先是以汪精卫为首的改组派带头反对。他们认为《训政纲领》未经“国民会议”通过,不合“法统”,联络阎锡山、冯玉祥等,于1930年在北京开会,决定“召开国民大会,制定约法”。
    在蒋、冯、阎中原大战结束后,1931年5月,由蒋介石一手包办召开“国民会议”,通过了以《训政纲领》为基础起草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约法》分为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训政纲领、国民生计、国民教育、中央与地方权限、政府之组织及附则等八章共八十九条。其内容与《训政纲领》大同小异。
    在政治制度上,把国民党中央定为中华民国最高权力机构。在用语上比《训政纲领》更明确,规定“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在大会闭会期间,其职权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从而把国民党中央权力提高到至高无上的地位。在人民权利义务上,规定了若干“自由”和“权利”,但又说可以随时制定法律来加以限制,实际上,人民的民主权利被剥夺。在国计民生上,表面上规定了改善工农大众的生活及其劳动条件,实际上所列条款,给予官僚资本的扩张法定上的“保障”。在国家组织上,与《训政纲领》有所不同,规定“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之行驶,由国民政府训导”,把原来的国民党训导换成了国民政府训导。这是很有味的一个改变,国民党中央由训导转换成被训导,即国民党中央由国民政府来训导。
    依据《训政约法》修改了《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按照这个组织法选举产生新的政府时,由于会议被蒋介石操纵,只不过成了一个表决机器,选举蒋介石为国民政府主席。根据《训政约法》的规定,国民党中央由国民政府训导,亦即由蒋介石训导,五院院长及各部长的人选,都由国民政府主席提请、任免,五院分立改为五权由主席一人操纵。
    《训政约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蒋介石依法组成以他自己为“党国”的“最高领袖”的独裁政府。
    1936年,国民政府公布了《五五宪章》(即宪法草案)。《五五宪章》最大的特点是打出了“还政于民”的旗号,因此,较之前面两个法律文件有较大的改变,一是将政府首脑由主席改为总统,总统有政治、军事、财政、外交、司法等一切大权,并赋予所谓“紧急事变”、“重大变故”时,任意发布紧急命令的特权。二是删除了训政纲领一章,增补国民大会的内容。国民大会由选举产生,但是《国民政府组织法》双规定,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监察委员及候补委员为当然国民大会代表。这样,“国大”仍然是国民党的一个点缀。三是规定给予人民各种“民主和自由”,但在条文中用“但是”和“限制”语加以否定。
    《五五宪章》在《训政约法》的基础上有所前进,在形式上规定了一些类似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条文,取消了国民党“训政”的规定。然而,它并没有改变《训政约法》法定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实质。所谓“还政于民”只是停留在官样文章上,并没有实质性的实施举措。因此,“还政于民”也只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即使这样的一个根本大法也只是一纸空文,并未付诸实施,所谓“训政”时期仍在延续。
    评析:
    蒋介石自攫取国家最高权力后,从1928年10月起,宣告“军政”时期结束,“训政”时期开始,其实,他所说的“训政”与孙中山的“训政”理念有着实质性的区别。孙中山认为“训政”是“以文明法理,督率国民建设地方自治”。这是一种“权能分治”的治国理念,其目的是,培植民主土壤,通过教育与实际训练,增强民众的民主意识,提高政治参
    与的热情,为将来实行宪政奠定良好基础。
    而蒋介石所讲的“训政”,完全曲解了孙中山的“训政”理念,阉割了它所蕴含的民主精神,第一,背离了孙中山“训政”理念的民主治国的精神。尽管在权力配置与安排中,讲到政权在民,也规定了人民的四种权力,但是这些权力由国民党“训练国民逐渐推行”,在国民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以政权付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所谓“训政”实际上成了国民党一党专政,蒋介石一人独裁的托词。
    第二,按孙中山的设想,“训政”时期是一个不太长的过渡阶段,应创造条件,让民众在实践中增强民主意识,提高参政能力,或是蒋介石搞的“训政”却是压制民主,无限的延长“训政”时期,到后来明确宣布实行“宪政”长达近20年。
    第三,缺乏逐步健全的法律为民主政治提供保障。从1928年至1936年曾围绕“训政”制定了《训政纲领》、《训政约法》、《五五宪章》三个法律文件,这些文件的内容前后有所不同,但其以党治国、愚弄人民的本质没有改变,它们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与维护国民党一党专政,确定与维护蒋介石的独裁统治,人民应有的权利几乎全被剥夺;广大人民群众争取生存权和民主自由权的斗争此起彼伏,从未间断。由此看来,蒋介石想以所谓“训政”掩盖其独裁的伎俩并不很有效。